最高法:飞人对“乔丹”享姓名权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持续4年之久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判决认为,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故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重新裁定。同时,乔丹对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乔丹”商标之争持续4年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乔丹公司是国内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多个商标。
认为该企业有“搭便车”行为,2012年,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此后,乔丹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提起上诉,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2015年,乔丹不服市高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年12月,最高法依法裁定提审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终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驳回了乔丹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今年4月26日,最高法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
判令商标评审委重新裁定
在昨天的终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指出,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共计7件案件,判决书指出,因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乔丹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1 中文“乔丹”是否指代乔丹?
昨天,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对此案的争议焦点阐述了相关意见。她说,由于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为了便于称呼,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习惯于以外国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来指代、称呼该外国人,而不会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有时甚至对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不了解、不熟悉。因此,在判断外国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主张姓名权保护时,需要考虑我国相关公众对外国人的称谓习惯。
虽然确有其他自然人的本名或者中文译名为“乔丹”,或者其中包括中文“乔丹”,但由于其在我国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相对有限,没有证据证明我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以中文“乔丹”指代其他自然人。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2 “乔丹”商标是否恶意注册?
乔丹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乔丹姓名权的重要考量因素。
陶凯元表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公司是在明知再审申请人及其姓名“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再审申请人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结果,使得乔丹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即可实现由再审申请人为其“代言”等效果。乔丹公司的行为有违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3 消费者是否误认为有关联?
陶凯元表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及其姓名“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熟悉并普遍使用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乔丹。中文“乔丹”与乔丹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因争议商标标志仅为中文“乔丹”文字,故相关公众看到争议商标后,容易由此联想到乔丹本人,进而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
两份调查报告显示,分别有68.1%、58.1%的受访者认为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在购买过乔丹体育品牌产品的受访者中,分别有93.5%、78.1%的受访者认为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两份调查报告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进一步证明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中文“乔丹”与乔丹存在特定联系。
乔丹本人:
表示欣慰 尊重中国法律
宣判后,乔丹本人通过媒体公开发表声明,他说,“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乔丹体育:
不会影响主营业务
乔丹体育相关责任人昨天表示,本次判决不会对乔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在乔丹体育随后发布的官方声明中,乔丹体育方面称,尊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此次再审裁定。“乔丹公司所持有的系列商标是根据《商标法》合法批准注册的商标,目前已经使用长达近20年,此次判决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尽管声称此次判决不影响商标使用权,但最高院的判决却使得乔丹体育上市之路变得未卜。早在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就已过会,并计划于次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因为乔丹的侵权官司,公司挂牌时间被一拖四年多,日前乔丹体育IPO终于顺利通过了发审会。招股书显示,乔丹体育拟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0.64亿元,融资主要用于生产基地扩建和战略直营店等项目。
业内人士指出,乔丹体育是否会改名,是否会放弃“乔丹”品牌或者直接用拼音商标这些都是乔丹体育未来要考虑的问题。有律师指出,最高院的判决可能直接左右乔丹体育IPO的进程,“对投资者来说,此次判决可能会影响发行价格,同时对投资股票也将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乔丹体育目前已经过会,但不排除在考虑多方因素后,乔丹体育上市进程再次中止”。
(作者:颜斐 陈琼,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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