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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者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6-12-09 09:5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12月7日,备受关注的山东省曹县篡改高考志愿案一审宣判,曹县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7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使用手机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分别获取考生杨某某等人身份证号和原始密码,将杨某某等人高考志愿修改并把填写志愿机会用完,并删除其他志愿。造成三名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2016年11月22日,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受同学父亲所托篡改高考志愿

  被告人程某某是曹县一中2015届毕业班学生,而且是班里的班长,平时与同班同学苏某的关系比较好。2015年,苏某的高考成绩为362分,没有填报高考志愿,其父亲苏某领想让他复读,但是苏某没有拿定主意,苏某领想通过家里人和同学做儿子的工作。

  2015年7月5日,苏某的父亲找到程某某,给了程某某一个纸条,纸条上有很多他们学校高考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账户和密码,让他把纸条上同学的高考志愿改成不可能被录取的大学,以使这些同学陪着自己的孩子复读。

  与苏某关系较好的程某某听了苏某父亲的话,用手机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改了3个人的志愿。

  程某某把尚未填报志愿的杨某某(高考分数406分)的第一志愿填报为北京体育大学,并把填报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将韩某某(高考分数588分)的第一志愿改成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的志愿机会用完;将孙某某(高考分数656分)的第一志愿改成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

  其实,在改的这三个人中,程某某只认识韩某某,其他两个他根本不认识。事后,苏某的父亲给了程某某200元,但是他没有收。

  三名被害人通过不同途径改回志愿

  2015年7月5日,孙某某、韩某某发现自己填报的志愿被他人改动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曹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侦查,向招生考试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被害人孙某某、韩某某的高考志愿得以更改。

  杨某某发现自己的高考志愿被更改后,并没有报案,而是与老师和班主任联系,找到曹县教育局招生办,联系到山东省招生考试院又申请了一次机会,改回了自己的志愿。

  2015年7月13日,程某某被曹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供述其也更改过杨某某的高考志愿,后曹县公安局魏湾派出所通知了杨某某,杨某某反映了上述情况。

  案发后,被害人韩某某的爷爷表示,经公安机关向招生办出具证明材料,孙女最终被山东科技大学录取。考虑到对方也是小孩,愿意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程某某表示谅解。

  被害人孙某某的父亲表示,孙某某正在上大学,妻子是残疾人,去年因为这个事气病了,花了近两万元的医疗费,家里因为这个事情多次往省招生办跑。希望对幕后指使的人和篡改高考志愿的人从重处理。

  截至案件宣判前,杨某某及其家属未发表意见。

  一念之差失足入狱被告人获刑半年

  12月7日,程某某坐到了被告人席上。在篡改别人的高考志愿之前,他也是一名即将迈进大学校园的18岁少年,一念之差,铁窗内外,十年苦读,毁于一旦。

  开庭审理当天,曹县一中高三班主任和班干部等100余人参加了旁听,被告人程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说:“各位同学,可能你们当中有很多人认识我,在进这个门之前,我也不知道你们在这里,我一直没有回头看大家,之前学哥都是你们学习的榜样,现在我是你们的反面教材,希望各位同学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能够好好听老师和父母的话,别让一时的冲动造成一辈子的后悔。在这里,无论三名受害者能不能听得到,我对他们说声对不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3名被害人被篡改志愿后通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努力,均被自己心仪的大学录取,客观上没有形成被害人没有被大学录取的结果,且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徐鹏,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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