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假离婚“弄假成真”难收场
最近正在热映的国产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和前夫秦玉河为了某种目的规避政策而假离婚,最后引发尴尬,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几起现实生活中典型的假离婚案,并邀请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分析了当下假离婚存在的主要形式,希望以此提醒广大民众,假离婚也易“弄假成真”,存在极大风险。
为多分房离婚后再与小姨子结婚
南京市浦口区某地拆迁,男子张某和女子李某夫妻俩所住的房屋面临拆迁,按当时的拆迁政策,张某和李某的小家庭可以获得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后来,张某和李某为了多拿房,遂商量着假离婚,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签署拆迁协议前,张某为增加户口,便和小姨子商量“假结婚”,随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离婚心意是假,结婚心意也是假,但他们履行的手续都是真的。最终,他们3人总计获得了3套中等面积大小的房屋,“原配”李某单独拿走一套房屋。
然而,分到房后,当张某向“原配”李某提出复婚时却被拒绝了。李某称:“当初和你结婚是屈就。”张某听后虽然伤心,但也没有办法。然而,令张某意想不到的是,他向小姨子提出:“既然当初我们是假结婚,现在就把离婚手续办了吧。”小姨子竟然不同意离婚,除非分给她一套房子。由于张某和小姨子在法律上已是真夫妻关系,后来张某只好分了一套房子给小姨子才把婚离了。
假离婚买二套房真离婚时析产难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也曾受理过一起夫妻财产纠纷案。当事人刘先生原先看中了某开发商的一处楼盘,不料限购令一出,原先已拥有一套房产的他要想再买一套就不行了。
于是,刘先生和妻子孙女士约定先去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妻子名下,之后二人复婚,由名下无房的刘先生贷款购买第二套房获取更大的优惠。
复婚一年多,刘先生与妻子开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眼见婚姻走到尽头,决定真离婚。可是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刘先生和妻子出现了分歧。
“原来那套房在我们复婚前就登记在我名下的,是我个人财产,不能分。第二套是我们婚后买的,离了也有我一半。”妻子的说法让刘先生不能接受,于是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财产。
法官查明,涉案的两套房确实由刘先生及其父母承担购房款,而孙女士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只是在和刘先生怄气。经调解,双方离婚,在房屋析产方面,刘先生获得两套房,并补偿孙女士20万余元。
因动迁假离婚生纠纷赶“前夫”
市民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结婚近30年,儿子也已结婚,但婚后一直没有置办新房。2014年,夫妻俩听说他们居住的房屋可能动迁,商量后决定假离婚分别立户以多分房屋,分得房子后把其中一套房产留给儿子,两人再复婚。2014年12月5日,两人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2015年2月,张先生相中一套二手房,为规避动迁协议限制,他将购房款打到李女士银行卡里,由李女士出面购房并登记在其名下,两人也搬到这套房子里面居住,原先的房屋留给儿子继续住。
可后来张先生与李女士对于买房款、动迁款分配产生分歧,矛盾升级。2015年12月,李女士拨打110,要求警方把“前夫”驱赶出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李女士告到了法院。
张先生拿出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要求李女士过户这套二手房或者归还购房款85万元。经过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调解,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双方都住在该房屋,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
法律层面并不存在假离婚
近年来,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为了享受税收、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夫妻之间假离婚、真购房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约定不清,一旦发生双方未曾预想到的突发情况,产生形形色色的纠纷就在所难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法官汪会中表示,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一旦办了手续就是离婚。即便签了复婚协议,任何一方反悔,该协议都不能制约另一方。
据汪会中介绍,现实生活中假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假离婚是夫妻双方虽然本意上是假离,但履行的离婚手续是真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在法律上已经生效。所谓的假离婚,其目的在于通过改变婚姻状况或个人财产状况,规避法律、政策限制,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夫妻一旦离婚,其共有财产就会面临分割,为了达到名下无财产的目的,当事人往往会将房产、车辆、存款通过协议的方式处分至另一方名下。即使复婚也同样存在很多财产风险,比如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解除时归属于一方的财产,复婚时已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离婚后复婚前购置的财产很有可能变成一方个人财产等。现实中有的夫妻办离婚手续时,在财产的约定、孩子的抚养等问题上草率约定,一旦事后出现变故,反悔时就出现很大麻烦。因此,这一类的假离婚存在极大风险。
另一种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使用伪造的离婚证骗取相关部门获得某种利益。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的夫妻关系仍有效,他们为规避政策进行假离婚时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而是伪造了离婚证。这类假离婚是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马超,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北京涉老房产遗嘱案例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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