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雇人挖树 砸伤人谁担责
2014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王强推着婴儿车一边打电话一边行走。突然,一旁的大树倒下,“当时离我6个月的小孩就差2公分!”谈到当时场景,王强仍心有余悸,庆幸的是孩子没事,但自己却被砸倒在地。由于砸中王强的是近4米高的树,所以王强伤得很重,大家很快将他送到医院。该树属于王强的邻居黄胜。不过,黄胜已将其苗圃中的这棵大树卖给了李东,而李东又雇赵阳等人挖树。然而被挖断的大树并没有放倒,而是立在路边的树坑里。事发后,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及应当赔偿的费用,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强将黄胜、李东、赵阳3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3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各类费用合计29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黄胜、李东、赵阳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王强提出的诉请,黄胜等3人辩称,王强诉请的多项费用并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拒绝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强因被告黄胜、李东、赵阳3人在挖树过程中存在的过失行为,导致身体权遭受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3人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强获得各类赔偿款共计15万余元,被告黄胜、李东、赵阳3人分别按照20%、35%、45%的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针对本案中责任的分配问题,法官认为,赵阳从事的挖树行业属高度危险作业,应具备相关的资质。然而,赵阳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工作,并且所挖之树临近路边,未放置安全警示牌。所挖之树立于树坑中,未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以致树倒伤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赵阳对王强的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而李东选择将所买之树承包给没有挖树经验的被告赵阳进行挖掘,且挖树时未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管,存在过错,对王强的受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黄胜虽口头约定将自家苗圃的树卖给李东,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所卖的树由谁挖掘,在所卖之树未交付之前,该买卖行为尚未完成,黄胜在挖树时未在现场,不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致使被告赵阳在挖树时将原告砸伤,黄胜对原告的受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赵阳、李东、黄胜3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原告受伤,对原告已构成侵权,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均属化名)
(作者:李轩甫 肖瀚,来源:正义网)- 上一篇:攀爬围墙被电击伤 维护不力各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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