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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宫甄嬛传》网游改编流潋紫同名小说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6-12-01 08:45商业秘密网

  如何认定游戏的开发、运营主体以及游戏是否侵犯原著改编权?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吴雪岚诉被告北京紫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被告王刚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案,提供了上述问题的相关答案。

  案件中,被告紫光公司开发、运营的网络游戏《后宫甄嬛传》(以下简称涉案游戏)不仅与原告吴雪岚(笔名流潋紫)的小说《后宫甄嬛传》(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同名,游戏中还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对话和故事情节,同时,涉案游戏的宣传中还使用了“游戏剧情发展以甄嬛传小说故事情节为原型”、“根据同名小说《后宫甄嬛传》所研发的网页游戏”等内容,并且紫光公司通过销售游戏道具直接获利。

  吴雪岚就此在二案中分别主张二被告侵犯其作品的改编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和20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涉案游戏的开发、运营主体的认定以及涉案游戏是否侵犯涉案作品改编权的定性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紫光公司主张涉案游戏的所有权利均转让给王刚,应由王刚承担法律责任,而王刚则提交了原告吴雪岚与案外人陈柏言签订的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的授权合同,主张吴雪岚已将游戏改编权授权给他人,并非适格原告。法院后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涉案游戏为紫光公司开发和运营,与王刚无关,且吴雪岚与陈柏言签订的授权合同已经解除,吴雪岚为本案适格原告,紫光公司开发、运营涉案游戏并未经吴雪岚合法授权。

  对于涉案游戏是否侵犯涉案作品的改编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其中的“改变”和“创作”,应系指以原作的基本内容为基础,使用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而加之改编者的独创性创作,形成新作品的过程,而原作与新作之间应体现出一定的渊源关系。涉案作品为长篇小说,其通过对小说人物形象的饱满刻画、个性化人物对话的设置、具体故事情节的铺陈与安排,塑造了丰满的小说角色,并令其交织在复杂的人物关系、错综的情节脉络之中,构成具体、完整的表达,故小说人物及其对话、故事情节等要素构成涉案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而涉案游戏不仅与涉案作品同名,其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人物名称、对话及故事情节,系以涉案作品的基本内容为基础的具体表现,实为使用涉案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体现了二者之间的渊源关系,因此,涉案游戏改编自涉案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

  对于涉案游戏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法院认为,吴雪岚未将涉案作品的游戏改编权授予紫光公司,紫光公司却于其网站及腾讯网的游戏宣传中使用“游戏剧情发展以甄嬛传小说故事情节为原型”、“根据同名小说《后宫甄嬛传》所研发的网页游戏”等用语,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之间存在授权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以借助涉案作品之名吸引用户使用涉案游戏,获取了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明显有攀附之嫌,从事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向吴雪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综合考虑网络游戏高利润的性质、涉案游戏通过销售游戏道具、装备直接获利及其运营期间,以及涉案作品的性质、知名度、紫光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就紫光公司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判令其赔偿吴雪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2万元和20万元。

 

(作者:李万祥,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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