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习酒标注“驰名商标” 被诉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孙某某从贵州茅台公司在京东商城的平台上订购了一箱金典习酒,网页中习酒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孙某某认为贵州茅台公司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孙某某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贵州茅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11月24日下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12月18日,孙某某从贵州茅台公司所经营的京东商城网店购买一箱金典习酒,金额为2040元。在该商品的网页图片中,出现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孙某某在收到上述商品时,外包装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贴纸进行了遮盖。孙某某认为贵州茅台公司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获得三倍赔偿。
贵州茅台公司认为,其所售涉案商品是新《商标法》修改之前进入流通领域的,并不违法。即便驰名商标标识的存在违反《商标法》,但未对孙某某的消费行为以及民事权益构成侵权,不同意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贵州茅台公司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生效后,仍在其网店中使用带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照片,属于法律禁止的广告宣传行为。虽然“习酒”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涉及虚假宣传问题,但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会更倾向于购买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商品宣传中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将给违法者带来利益,对其他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产生不公,构成欺诈。现合同履行完毕,已无解除必要,故对孙某某主张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贵州茅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11月24日下午,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庭审过程中,贵州茅台公司提出:其仅是在网页图片中涉案商品的包装上留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没有通过任何文字进行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行为。消费者是否购买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是其主观想法及消费习惯,不能因为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就认定其销售行为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对此,被上诉人孙某某认为涉案商品的上架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在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后,贵州茅台公司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欺诈。
截至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作者:杨玉清,来源:北京法院网)- 上一篇:广东广州修订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 下一篇:永宁县再添12件宁夏著名商标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