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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将出重拳:提高法定赔偿上限 探索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16-11-23 09:29商业秘密网

  11月21日,《人民日报》刊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贺小荣文章。文章指出,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近期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

  《意见》已在今年8月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上审议通过。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构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贺小荣在文章中指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些都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存在的老问题。”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蒋志培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和专利法修订草案目前均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的法定赔偿上限分别拟从现行法律规定的50万元、10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500万元。

  据《人民法院报》10月19日报道,最高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问题也将继续保持高度关注,加强研究总结,适时提出意见。”

  提高法定赔偿上限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需,如今亦已成社会共识。今年全国“两会”时,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马化腾提交建议称,“适当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加大司法临时禁令的适用力度,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如今,上述建议中的两点已获司法机关回应。提高法定赔偿上限被认为有利于破解知识产权保护的赔偿难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计算的几种方式:即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仅商标、专利案件)计算。

  “但实际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证据、观念等原因,比如拿不出账目、审计结果等,导致无法按照以上方式计算时,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进行法定赔偿。”蒋志培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比如《商标法》规定,上述计算方式“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即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上限为300万元。

  现实中,法定赔偿反而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普遍的赔偿方式。有法官统计了北京市2013-2015年审理的3410起知识产权赔偿案件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案件使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分别占到了97.12%和99.59%,专利权案件也占到了83.33%。

  由于上限的存在,造成大多数案件的赔偿额较低。比如记者得到的报告显示,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长沙市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判赔5万元以下的占9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审理的54起赔偿案件中,也只有10起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这54起案件的原告平均起诉赔偿额约95万元,但法院判决的平均赔偿额只有约45万元。

  因此,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在已启动修订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草案中,均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分别由现行法律的50万元、10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500万元。

  “我认为著作权100万的法定赔偿上限仍然不够,可以提高到200万元。以往社会对著作权普遍重视不够,但现在一款软件的著作权,就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北京外国语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丛立先说。

  惩罚性赔偿落地难

  贺小荣在11月21日发表在《人民日报》的文章中还提出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商标法》最早建立了这个制度,其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上述方法指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

  此外,已启动修订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也拟提出“二到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突破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已有的"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丛立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但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很少应用。“目前法律中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等规定,已经有了惩罚性赔偿的雏形,但问题在于计算的标准不清,比如有的权利人的专利许可没有经过转让,难以确定市场价格。”蒋志培说。

  “知识产权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来就已很大,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更大,容易产生司法腐败。”丛立先认为。

  “还应注意的是,目前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呼声最强烈的,是那些大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丛立先说。

  一旦建立起这个制度,还面临落地问题。“比如是只对一部分侵权人实行惩罚性赔偿,还是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实行?如果只对一部分实行,难免被诟病选择性司法;如果全部实行,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又不现实。”丛立先说。

  “我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全面贯彻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不宜突出强调某种制度,而是完整执行法律规定的赔偿制度细则。”蒋志培说。

(作者:王峰,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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