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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状告中石油下属企业大气污染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6-11-21 10:4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针对中石油下属企业吉林石化大气污染问题,自然之友提起的公益诉讼今日在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说,吉林石化认同其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且正在进行整改;自然之友当庭申请对吉林石化超标排污行为造成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进行鉴定。

  这位负责人说,在今天的庭审中,自然之友向法庭提交了8份新证据,证明吉林石化动力一厂在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仍存在超标排污行为。

  据自然之友介绍,吉林石化答辩称,本案是自然之友为保护吉林市大气生态、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吉林石化公司作为中央直属企业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表示理解,愿意和原告共同维护吉林市生态环境。”吉林石化说,其动力一厂正在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并且努力通过降负荷、喷氨、烧精煤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吉林石化同时称,其动力一厂超标排放有其客观原因,“受到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后并未关停装置,而是继续生产,不仅仅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因为该动力厂担负了该公司的生产动力,以及周边企事业单位的供电、供汽。”自然之友这位负责人说,庭审过程中,自然之友与吉林石化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存在超标排污行为”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如何确定”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自然之友认为,吉林石化长期(超过18个月)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累计受到行政处罚共计13次,处罚金额高达1870万,且并未完全整改合规;同时,其违法排污行为严重危及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吉林石化停止超标排污对大气环境的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并承担其超标排污期间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该费用用于当地大气环境保护,判令吉林石化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前,合议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自然之友表示不同意调解。这位负责人说,因此,这个案件今天没有宣判。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新环保法实施年以来,自然之友提起了6起针对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其中5起针对工业排放,1起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这6起案件分别是,2015年2月,清镇市生态保护联合会、自然之友诉清镇市铝矿厂及清镇市站街镇龙滩前明铝铁矿山大气污染案 (自然之友加入诉讼);2016年1月,自然之友诉山东金岭化工大气污染案(已调解结案);2016年6月,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尾气超标大气污染案(该案目前正在鉴定阶段);2016年8月,自然之友诉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诉吉林石化大气污染、诉鞍钢集团齐大山铁矿大气污染(未立案)。

(作者:郄建荣,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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