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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踝骨折起诉雪具存隐患证据不足

发布时间:2016-11-21 10:3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谭先生在滑雪场滑雪时不幸摔倒,导致脚踝骨折,其认为滑雪场提供的雪具存在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索赔损失9万余元。近日,该案经过法院两审,最终判决驳回了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就是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雪具存在相应的瑕疵。

  2014年12月,谭先生在金辉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不慎摔倒。后经医院检查,谭先生左脚脚踝内侧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谭先生认为,事故的发生是金辉公司所提供的滑雪鞋与滑雪板在其摔倒的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导致其受伤。谭先生认为此次摔伤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金辉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滑雪场滑雪用具存在瑕疵,且金辉公司属合法经营,谭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知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发生了意外摔伤。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谭先生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事故原因及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谭先生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确定其脚踝受伤是因为金辉公司提供的雪具分离器失效导致,虽然金辉公司主张是外力导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金辉公司对其提供的雪具没有尽到检查义务,谭先生称自己在滑雪中两只脚、两条腿的坡度速度是一致的,两个分离器都应产生作用,同等情况右脚分离了,左脚却没有分离,可以看出其提供的雪具存在安全隐患。此外,谭先生还指出,他在滑雪的过程中并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提示需要检查雪具是否完好,金辉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否则其应承担责任。

  金辉公司则认为,公司经营雪场的硬件软件设施都是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属于合法经营。金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包括安全提示、广播和广告牌,但毕竟滑雪是高危运动,公司的安保义务是建立在顾客有危机意识的前提下。

  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滑雪场相关设施雪具均具备相关质量合格证明,而谭先生所称左右脚的雪具分离器没有同时分离属于质量瑕疵并没有因果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作者:黄洁,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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