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人格攻击同样构成侵权
在网上乱“放炮”,无事实根据地在小区的微信群里指责女群主“不要脸”“没离婚就养小白脸”等,后双方还为此发生肢体冲突。由于矛盾得不到解决,前不久被辱群主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发帖女子告上法院。
张玫与李芳同为某小区业主,还是近邻关系。一年多以前,张玫为方便业主沟通交流,创建了小区微信群并自任群主。10月4日清晨近6时许,李芳在群内发布了这样一条信息:“刚到郑州就听说全国假货都率先出自河南人之手,连鸡蛋都能做假,有朋友提醒还有假钱……真是醉了。”随后,李芳发布第二条信息:“张玫你这个不要脸的女人,整天兴风作浪,没离婚就开始养小白脸,还要我再多说点吗?”
一些群成员看到这两条信息后,联想到张玫是河南人,再加上李芳后一条信息指名道姓,顿时感到不妙。张玫看到信息后,告知李芳该群系公众群,讲话要注意分寸。其他群聊好友也劝李芳,在群内说话不要牵扯个人隐私,这样很不好。但李芳不依不饶,拒不认错,张玫只好报警处理。
李芳的信息在群内发酵后,张玫也气得憋不住了,当天早上7时许,她也在群内发布了一条信息:“@所有人及李芳,晨练路上仔细回忆了一下,楼上、楼下十几年邻居,我只记得,我家是你遭前夫刀砍时的避难所;你女儿出国留学时为你担保的单位是我好友的公司吧?你肿瘤开刀时我也不时表达对你的关心了吧?多记点别人的好,心态就平衡了!”张玫这一信息发布后,群内无疑更“热闹”了。
10月9日,张玫与李芳在小区内相遇,因当时二人在群内受的气都没消,于是发生肢体冲突。次日,张玫再次报警,并申报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其价值7000元的眼镜遗失。
由于双方矛盾无法缓和,张玫此次报警的当天即聘请律师,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到法院起诉李芳,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法院受理张玫的起诉后,李芳随后提起反诉,称张玫针对她的言论也构成侵权,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件审理中,李芳称,认识到自己在公众群聊中发表相关言论的非正当性,愿意向张玫道歉;对于律师费,不同意承担且数额过高;自己的行为也并未达到严重程度,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李芳还在反诉中称,张玫捏造自己曾经遭遇严重家暴,并公开披露自己曾患肿瘤的个人隐私,侵犯了名誉权和隐私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李芳立即停止侵权,在小区内及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张玫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张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微信群内人格攻击同样构成侵权
以案释法
在该案中,张玫状告李芳侵犯名誉权,而李芳又反诉张玫侵权,看起来双方都有不当行为,但为何法院最终判决李芳败诉呢?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鼓楼法院民一庭庭长孙军解释称,原、被告所在的小区业主群,群中好友均是小区邻里,李芳的侵权行为直接给张玫的个人声誉造成损害,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李芳的行为已构成对张玫名誉权的侵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孙军说,李芳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主要为本小区业主,故李芳应在小区微信群发布道歉函并将书面道歉函张贴于小区门卫外墙显著位置。李芳的侵权行为,势必给张玫带来心理创伤及精神损害,综合考量李芳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遂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对于李芳的反诉,孙军表示,张玫在受到李芳的人格攻击后,发帖回击李芳,该回击措词虽有不当,但从法庭证据情况看,张玫并无侵权故意,言辞也不构成对李芳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故李芳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马超,来源:法制日报)-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