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最恐怖电影 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就赢了?
编剧作为电影生产线上的重要关键一环,虽然其名字总是出现在大屏幕开始的地方,但是其在编剧合同签订,尤其剧本交付后,多数情况下,其仅能对编剧剧本作出一定约定,但对电影的品质甚至后续问题无能为力。
可喜的是,目前这种情况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时间回到1989年。那年中国电影史上诞生了一部电影,名为《黑楼孤魂》,由深圳影业公司出品。这部电影有三个特殊之处,一是号称是中国电影史上最恐怖的电影之一,年纪稍长的人都会记得这部电影,当年据说在影院吓死过人【360百科】;二是这部电影于1989年底被禁,从此退出电影江湖,消失无踪,在盗版市场上也找寻不到它的踪迹;三是这部电影25年后以另外一种身份重出江湖,且引来纷争。
穆德远、陈燕民是电影《黑楼孤魂》的编剧,对《黑楼孤魂》电影剧本享有包括摄制权在内的著作权。二人发现,由创磁公司出品、恒业公司发行的电影《枉死楼之诡八楼》未经穆德远、陈燕民授权,在其海报及其他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发布了《枉死楼之诡八楼》电影的先导海报、预告片,撰写并发表了介绍该电影且含有不实信息的文章。
穆德远、陈燕民认为,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行为明显搭便车,使得与二人商讨《黑楼孤魂》电影翻拍事宜的商业伙伴对二人形象产生负面印象。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和搜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合法权利,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创磁公司、恒业公司、搜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穆德远、陈燕民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对此,创磁公司、恒业公司进行了答辩:穆德远、陈燕民仅仅是《黑楼孤魂》的编剧,而并非《黑楼孤魂》电影的著作权人,与两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二人是《黑楼孤魂》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人,但二公司在宣传《枉死楼之诡八楼》电影时从未使用“根据《黑楼孤魂》剧本改编”的表述,更未提及穆德远、陈燕民的姓名,未损害二人对《黑楼孤魂》电影剧本的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即是经营者之间的行为。按照通常的法律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于竞争者之间实施的行为,以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为同业竞争者(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为前提。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仿冒行为,原则上应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行为,因为如果不对此进行限制,则必然与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不协调【(2016)京73民终156号】。在此意义来看,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答辩也没有错,因为《黑楼孤魂》的电影出品方是深圳影业公司,是电影的著作权人,电影《枉死楼之诡八楼》在电影推广中,写的是“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没有说翻拍自《黑楼孤魂》电影剧本。一般理解与穆德远、陈燕民两位编剧关系不大。
可是,法院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而是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扩大解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民终156号判决书中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对于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宜如此狭义,只要实质上是以损人利己、搭车模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从而获取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广义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变化的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民事侵权法发展而来,起初仅仅保护竞争者利益,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其立法目标已经由保护竞争者利益不断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拓宽,由单纯的私权保护不断向实现市场管制目标发展。这就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而拓展到非同业竞争者的竞争损害。因为,在市场资源相对稀缺的前提下,竞争行为除直接使同业竞争者受到损害外,还会使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受到损害。如果将竞争关系限定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将可能使其他受到侵害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从而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
本案中,穆德远、陈燕民既是《黑楼孤魂》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人,又是《黑楼孤魂》电影的编剧,系向市场提供智力成果并获取经济报酬的市场主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综合考量本案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穆德远、陈燕民作为《黑楼孤魂》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人和《黑楼孤魂》电影的编剧,在影视文化、娱乐媒体等经营领域与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规定的广义的竞争关系。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关系的理解,近年来,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是主张严格标准,即只有经过相应法律程序,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如在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从事虚假宣传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经营单位,其间的不正当竞争争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二是对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作宽泛的、广义上的理解,即除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以获取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之外,其他传统意义上的非经营者,比如公民个人、行政机关、公益机构、行业协会等,均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来看待,受该法调整。【宿 迟 陈锦川 杨柏勇:《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热点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实践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逐渐呈现宽泛的解释,即上述第二种观点。
时间再回到2015年。当年年底,《九层妖塔》上映。该片开始虽然明确写明改编自《鬼吹灯》系列第一部《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但是,《鬼吹灯》原著天下霸唱认为,《九层妖塔》的故事内容和原著相差甚远,电影中和海报上也没有改小说原著天下霸唱署名。经过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发行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了天下霸唱索赔100万的诉讼请求。天下霸唱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结果尚未得知。
如果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结果,即《九层妖塔》未侵犯天下霸唱《精绝古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那么天下霸唱可以考虑起诉不正当竞争。
在(2016)京0102民初83号判决书中,天下霸唱为说明电影《九层妖塔》对小说《精绝古城》进行了歪曲篡改,向法院提交了“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精绝古城》的主题及故事梗概比对”;被告中影公司、被告陆川、被告梦想者公司、第三人环球公司为说明电影对原著小说的改编是有据且合理的,提交了“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说明”。对此,天下霸唱认为,争议焦点是比对涉案电影对原著小说的改变部分,即改动的不同部分,是否构成歪曲、篡改:涉案影片与原著小说的世界观看,《九层妖塔》影片主要描述鬼怪、外星势力,《精绝古城》写的是中国古代玄学墓葬文化,二者完全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在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转让有明确约定、法律对电影作品改编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创作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判断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
根据上文分析,天下霸唱作为《精绝古城》的作者,系向市场提供智力成果并获取经济报酬的市场主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具体诉讼资格;而与《精绝古城》没有丝毫关系、故事内容完全独创的《九层妖塔》,在片头字幕中却标注“改编自《精绝古城》”,在影视文化、娱乐媒体等经营领域,与天下霸唱形成了广义上的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通常认为,虚假宣传是指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等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本案中,虽然《九层妖塔》的出品方等认为争议焦点应为“电影是否对小说进行了歪曲篡改并损害了原告声誉”,而不应是“电影对小说具体做了哪些改编及改编的比例有多大”。但是如果《九层妖塔》的改变比例超过一定限度,从而使得相关电影观众认为这和原著《精绝古城》没有任何关系的话,其在片头却声称改编自的《精绝古城》的行为,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16)京73民终156号判决书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权人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其他有利条件,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和方式多样,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是引人误解,只要宣传行为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并不不以天下霸唱是否有实际损失来考量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2802号裁定书中认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的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角度分析,侵权人通过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如对产地、性能、用途、生产期限、生产者等进行不真实或者片面的宣传,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正是由于侵权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的目的看,其并不以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害为要件判断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2802号裁定书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果天下霸唱诉讼保护作品完整权败诉,不妨借助《黑楼孤魂》编剧之维权案例,通过不正当竞争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娱乐法律人,来源:IPRdaily)-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