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微人脉”软件设计未抄袭“脉脉”软件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非常英才(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原告共同经营职场社交APP脉脉软件,非常英才公司开发经营同类APP微人脉软件,非常英才公司与新浪微博经营者微梦公司为关联公司。二原告认为,非常英才公司在微人脉软件中恶意抄袭模仿脉脉软件的界面设计,并在苹果应用商店对脉脉软件进行恶意差评,损害二原告信誉,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原告同时认为,微梦公司要求安卓平台、苹果商店等服务商将脉脉软件下架,系为了非常英才公司的利益,是对二原告的商业诋毁,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530万元。
审理过程中,非常英才公司辩称微人脉软件是其独立开发完成,微人脉软件中的相关设计为行业通用设计,存在设计表达局限性。二原告指出的脉脉软件恶意差评发布者与该公司无关,对软件的评价属于用户分享应用体验的个人行为,该公司未实施二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由于二原告未经用户同意使用了新浪微博的用户敏感信息,该公司向包括二原告在内的脉脉软件的发行渠道商审慎发送了邮件及律师函,此举旨在维护其自身正当利益,且并非所有渠道商都下架了脉脉软件。二原告主张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之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项:1.非常英才公司是否恶意抄袭模仿脉脉软件设计,用于微人脉软件;2.非常英才公司是否在苹果应用商店中对脉脉软件进行恶意差评,损害二原告的商誉;3.微梦公司要求相关平台下架脉脉软件的行为是否对二原告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原告主要列举的三类其认为微人脉软件抄袭脉脉软件的设计为首屏设计,主界面顶栏、低栏设计、功能界面的布局、按钮位置以及多项功能设计。法院认为脉脉软件的首屏设计及上述界面设计基本属于简单要素组合,系出于手机显示屏的限制、功能实现必要、用户需求及使用习惯等原因所采用的设计,不能体现独特的设计因素,不属于二原告特有的商业标识,也无法阻止同类应用软件使用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并且,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微人脉软件并未与脉脉软件的相关设计完全相同。另外,应用软件的功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的范畴,同类应用软件经营者在其产品或服务中向用户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功能存在必要性,也是自由市场竞争的体现。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非常英才公司通过其员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从而损害二原告的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经查,二原告确存在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等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微梦公司向相关平台发出通知所陈述的情况并非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对二原告的商业诋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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