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驶车辆被扣 租车司机自担其责
2015年4月30日,某租赁公司将其公司所有的一辆丰田轿车租赁给古某,双方约定古某于2015年5月2日14时00分将车辆归还租赁公司,但古某一直未按期归还。2015年5月13日交管部门通知租赁公司其所有的车因交通违法超速行驶50%以上,被扣押在交警大队。
车辆因交通违法未处理,无法年审,无法正常对外出租,租赁公司多次联系古某但都杳无音信,汽车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古某告上法庭。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罚款应按谁违法谁缴纳的原则处理,后经法院多方打听,终于在一个施工工地找到古某,经过法官释明法律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古某当场支付租赁公司1400元,并于当天到交警大队处理掉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古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法使用车辆,罚款系古某的违法行为产生,故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租赁汽车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觉得租赁车辆不是自己的,就可以“畅通无阻”,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无论车辆的归属是谁,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不能在租车违约后“玩失踪”。
(作者:王春,来源:法制日报)-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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