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社保不等于就业登记
小卢于2015年从老家山东到上海工作,听同事说目前在上海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并达到一定的积分,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会服务。经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咨询,小卢来到了住所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办居住证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在初审材料之后,告诉小卢,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必须符合两个“合法”。一是“合法居住”,二是“合法就业”,工作人员表示收齐材料后,会通过后台的数据比对来验证他是否符合办理居住证的相关条件,让其回去等待结果。几周后,小卢收到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工作人员答复他审核结果未通过。小卢详细询问了原因,工作人员告诉他,经过后台数据比对,目前小卢“未处于就业状态”。
小卢觉得非常奇怪,自己一直在单位正常工作,和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每个月也在上海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为什么就属于“未处于就业状态”呢?原来,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混淆了“缴纳社会保险”和“办理了就业登记”概念,特别是对于很多外来从业人员,认为只要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手续就全部办完了,其实这是不尽正确的,笔者通过本文来简单介绍一下本市的就业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而本市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员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等各项内容。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可到单位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也可以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直接办理。单位招用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可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此外,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及时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区的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利用“法人一证通”自助经办平台自行办理就业登记。而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的,不仅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会受损,用人单位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可在网上办事大厅完成。
其实,本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可实现“一站完成”。用人单位使用“法人数字一证通”通过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即可完成相关操作。关于在网上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笔者在此也提示几点:
1、单位需及时办理“法人数字一证通”电子证书。单位可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至上海数字证书有限公司下属的数字证书服务网点(详见“法人一证通”门户网站相关说明),申请获取“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usbkey)钥匙和密码。或许数字证书后,即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助经办平台,根据电脑屏幕提示信息安装“一证通助手安装包”,完成后插入数字证书,输入密码,登录后签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经办服务约定(电子版),通过后点击“劳动就业”板块即可进入网上办理招退工相关业务。
2、先行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信息。单位在登录自助经办平台时报错,提示“登录失败,社会保险号为空”,其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新申请法人一证通证书时没有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信息。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等材料前往就近的数字证书一证通受理点添加社会保险号信息。
3、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若超过时间,就需要到柜台手工办理,不仅不符合法规,也会在手续上造成麻烦。
4、办理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的招工备案先办理初始化登记。用人单位在招用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后,应及时前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该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办理成功之后,单位即可在自助经办平台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此外,用人单位若需要含有电子审核印章的《外劳招工登记表》、《外劳退工登记表》及《外劳招退工登记情况》,应当通过在线打印的方式进行操作。单位下载表单到本地电脑后再进行打印的,不再保留电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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