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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考舞弊案教师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6-11-02 15:4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市辽中区2015高考舞弊案终审宣判,负责联系考生并收取家长作弊费用的6名教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沈阳市无业人员杨志清与辽中区一中学教师陈军预谋在即将开始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作弊并从中获利。由杨志清负责购买作弊设备及高考答案、安放考试现场接收器等,陈军负责联系高考作弊考生。随后,杨志清通过QQ群与个体业主孙令取得联系,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孙令2.58万元,购买了9个发射器、60个接收器、60个隐形耳机。

  与此同时,陈军将胡某某、付某某(均为教师)介绍给杨志清,由这两名新入伙的教师联系高考作弊考生。

  至高考前夕,陈军联系4名作弊考生,胡某某联系3名作弊考生,付某某联系6名作弊考生。付某某还通过另3名教师李某某、王某某、孙某联系了9名作弊考生。陈军等6名教师分别收取考生家长数额不等的作弊费用。

  2015年高考期间,就在上述被告人准备帮助考生实施作弊时,被有关人员发现,杨志清、陈军等落网。

  法院认为,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封前和启封后,以及考试完毕之前均属于国家秘密,故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是一种涉及国家秘密的交易性犯罪,本案中陈军等6名教师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此,对陈军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对胡某某等另外5名教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

  据了解,一同涉案的杨志清、孙令也被认定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作者:范春生,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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