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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仅一成被认定构成家暴

发布时间:2016-11-01 13:4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涉家暴案件主要集中于离婚诉讼,施暴主体多处于事业发展关键期,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等因素,只有较少案件被认定构成家庭暴力。这是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的。

  涉家暴案件多集中于离婚诉讼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首次专门立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和具体操作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就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

  该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介绍,通过对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其中198件案由是离婚纠纷,占比高达93%。其余的散见于抚养、赡养纠纷、探望权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等。

  法官调研发现,涉家暴案件主要体现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213件案件中,女性主张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有187件,占比高达89%。施暴主体处于36至49岁之间的案件数占45%。“这一年龄段的人群正值中年,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处于事业发展关键期,家庭生活中的琐碎矛盾,容易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次仁卓嘎说。

  据统计,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虽然呈现出多样性,包括殴打、语言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但占比最高的仍为殴打,比例高达71%,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举证不充分等导致较少案件能认定

  次仁卓嘎告诉记者,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为22件,认定率为10.3%;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支持率仅为23%,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她分析,造成认定家暴比例低、支持损害赔偿比例低的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当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不充分。213件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仅为17.3%。

  其次,家庭暴力的法定构成要件难以确定。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又有差异,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有一定争议。

  再次,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婚姻法》仅规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法院应当判令准予离婚,并可判令施暴者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家庭暴力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抚养权、探望权等,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也存有一定争议。

  反家暴法应适用于家事案审理

  据介绍,已实施8个月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建立起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设立了强制报案、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多项制度,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及时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如何在理解和实践层面走出争议?次仁卓嘎表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伤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

  她告诉记者,法院判断相关行为是属于家庭暴力还是一般家庭纠纷,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意愿、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状况、社会一般大众的观念等,作出合理区分与认定。对在一般人看来属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次仁卓嘎指出,因《反家庭暴力法》条文本身没有是否适用于家事案件中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仍有依据《婚姻法解释(一)》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但在新时期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调整与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专门性立法,其指向的家庭暴力行为与《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无不同,理应适用于家事案件的审理之中。

  构成家暴即使一方不同意也应判决离婚

  据介绍,在案件审理中,一旦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即会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案件中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抚养纠纷案件中对抚养关系的判定,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对是否准予探视的考量等。

  次仁卓嘎告诉记者,家庭暴力是被纳入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她举例,如邵某诉张某离婚案中,他们于200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于2013年、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邵某现又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张某仍不同意离婚。在二审阶段,双方均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且均提供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最终,二审法院结合诊断证明、病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双方发生过暴力殴打行为,存在家庭暴力。加之邵某已是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分居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家暴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当提高”

  次仁卓嘎还提到,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时应照顾作为无过错方的受害人,适当予以多分。另外,因家庭暴力而应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结合施暴情节的恶劣程度,酌情予以判定。

  次仁卓嘎坦言,目前,司法实践确定的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较低,应适当予以提高,进一步发挥司法惩治功能。

  该院调研统计显示,主张对方实施家暴的受害人,提出由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共有76件,法院判决支持的有34件,占44.7%的比例。对此,次仁卓嘎表示,经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院应结合施暴者的具体施暴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分析确定其是否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

  此外,曾为家庭暴力的施暴对象或者曾经目睹施暴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对施暴者可能已形成恐惧或抗拒心理。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可剥夺施暴者的探望权。“如允许施暴者探视子女,不仅不能修复未成年子女严重的心理创伤,反而会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作者:高鑫,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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