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碰电动车致滑行撞出人命
2015年8月18日早,王老伯像往常一样去小区门口取放他的自行车,不小心碰触到一辆停放在门卫处充电的电动车,当时电门处于开启状态的电动车经王老伯一碰,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往前行驶,与92岁的行人方某发生碰撞,老人倒地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不幸的是经医院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
交管部门作出认定,认为方某发生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该起事故系意外事件。肇事电动车经鉴定制动系统符合规定要求、转向系统符合规定要求、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电门锁处于常开状态、脚架正常有效。
意外发生后,方某的子女等六人将王老伯、肇事电动车车主范老伯、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未尽到职责,私自给他人电动车充电,存在过错。范老伯、王老伯行为直接导致方某的死亡,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9.9万余元。
范老伯觉得委屈,认为他将电动车放在小区门口正常充电,车辆电门并未常开。王老伯取放自行车时碰触到他的电动车,才致意外发生。
王老伯则认为事故发生时,肇事电动车电门上未插有钥匙,但电门锁又能处于常开状态,对此他不可预见。
物业公司更认为自己是躺着中枪,公司门卫向业主提供电动车充电系便民服务的一种,并未向业主收费,其不存在管理上的责任。
3被告均表示,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鉴定为意外事件,自己并无过错,但都愿从人道主义考虑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确认该起碰撞事故系意外事件,适用公平原则。综合该案相关案情后,法院认定原告方某遭受的合理损失为24.5万余元,由范老伯、王老伯、物业公司3被告分别补偿给6原告4万元、3万元、3万元。
非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属意外事件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构成意外事件的条件是: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三、引起损害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可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也就是说,意外事件发生的几率很低,当事人尽管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也不可预防。
从本案的情况看,王老伯碰触电动车前行与方某发生碰撞,致方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该肇事电动车并非王老伯所有,也非其停放。王老伯只是在取放其自行车过程中碰触到该肇事车,其无法预见该电动车会在静止状态前行,也无法预见该电动车在前行过程中与方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同理,范老伯虽然是该肇事电动车的所有人,其长期在小区门卫处停放充电,其也无法预见停放充电的电动车会与他人碰触,更无法预见其车与他人碰触后前行致人死亡。涉案物业公司同样也无法预见在小区门口充电的电动车会前行致人死亡。所以本次事故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交管部门对本次事故方某的死亡认定为意外事件符合相关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3被告对于造成方某的死亡都没过错(也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但是6原告作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也不公平。对原告遭受的合理损失24.5万余元,依据公平原则,可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各项条件综合考虑,酌情作出如上判决。因本次事故是意外事件,各被告对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宜再确定其精神抚慰金的赔付。
(作者:王春 林静,来源:法制日报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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