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捡到的银行卡取钱 构成信用卡诈骗获刑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李某在某农村信用联社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捡到宋某所有的银行卡一张。李某后将该银行卡密码破解,于当日先后分三次取走卡内人民币5200元,并将其中4800元存入其女儿卡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捡到被害人宋某的银行卡并破解密码取钱,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因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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