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外传诉龙门镖局不正当竞争索赔3000万
10月12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诉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壹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台)、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广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盟公司)、柏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柏联公司)、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思公司)、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腾飞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联盟公司诉称, 2005年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武林外传》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编剧为陈万宁(笔名:宁财神)。2013年,小马奔腾壹公司等八被告联合出品了陈万宁的又一部电视剧《龙门镖局》。八被告在多个场合突出编剧地位,明示、暗示电视剧《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的关系;多次出现“《龙门镖局》完胜《武林外传》”、“《武林外传》在置景和服装上因陋就简,《龙门镖局》高端洋气”等文字;且陈万宁亦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但原告与《龙门镖局》之间并无任何关联。
原告联盟公司认为,《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热播使其成为知名商品,“武林外传”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八被告的前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赵明、法官卓锐和人民陪审员高睿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当天庭审中,原告联盟公司、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等六被告悉数到场参加了庭审,被告安徽电台、柏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针对原告联盟公司的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共同答辩称,三被告摄制、发行40集电视连续剧《龙门镖局》系合法使用著作权;原告仅享有电视连续剧《武林外传》的版权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权,并不包括剧本的著作权;编剧陈万宁有权创作《龙门镖局》,且《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是编剧陈万宁分别创作的两部完全独立的作品,三被告基于陈万宁创作的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并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更未贬损原告及《武林外传》的声誉。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南电广公司答辩称,海南电广公司事实上既未出资,亦未参与拍摄、发行等,因此本案与自身并无直接关联,被告海南电广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东阳盟公司答辩称,依据东阳盟公司与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龙门镖局》发行协议书以及授权书的规定,本案与被告东阳盟公司并无关联,被告东阳盟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盛达思公司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而且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成立,索赔数额过高。被告盛达思公司于其他七被告无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作者:京知宣,来源: 知产北京)-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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