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梯致人伤残 商场维保共担责
吴先生在房山区一商场乘坐扶梯时,被扶梯护板割伤双腿,造成9级伤残。吴先生把商场、电梯生产及维保单位诉至房山法院。昨天,法院判决商场和电梯维保单位共同赔偿吴先生34万余元。
吴先生诉称,去年5月23日下午,其从商场三层搭乘扶梯下二层时,电梯护板突然翘起变形,割伤了自己的双腿,后住院治疗9天才出院。经鉴定,吴先生构成了9级伤残。
吴先生与商场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到法院,索赔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商场辩称,从事发监控录像可看出,电梯螺丝脱落导致护板松动,这是由于电梯生产商和维保单位工作不到位。
电梯的维保单位则提出,与商场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每半个月检修一次电梯或电话通知维修,商场的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停运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维保公司进行修理,因此,商场才是主要责任人。电梯生产单位也指出,从自动扶梯防护板凸起到事发有长达14分钟的时间,商场没有采取行动。
法院查明,涉案电梯在交付使用前,经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全部合格,因此,电梯生产单位和事故没有关联。在涉案扶梯的防护板一端凸起后较长的时间里,商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发现该自动扶梯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电梯维保单位在对涉案扶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未发现该处安全隐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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