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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违法发布广告要“悠着点”

发布时间:2016-10-12 15:2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日前,重庆忠县工商局依法对利用微信朋友圈违法发布广告的石柱县女子杨某、马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杨某、马某立即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据悉,这是重庆市工商部门查处的首起微信朋友圈违法广告案。

  无论借助何种载体发布广告,其行为都应受《广告法》约束并按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微信朋友圈发布或转发未经工商部门审核过的广告,工商部门接到举报查证属实的,将按照《广告法》有关违法发布广告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发布或转发虚假广告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还可能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朋友圈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发布或转发广告一定要慎之又慎,朋友圈违法发布广告要“悠着点”。

  现行《广告法》扩大了广告发布者范围,除原来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外,还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且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自然人在朋友圈发布或转发广告宜审慎。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多数为熟人朋友之情面所累,毕竟中国目前仍处于“熟人社会”,“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传统观念仍有很大市场。基于朋友间的信任,未经审批的广告极易在多个朋友圈进行转发,其危害与传销类似,尤其是虚假广告专害熟人和朋友,故微信用户转发前当三思而后行,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转发的广告属虚假广告,防止惹火上身——玩微信成了耍“危信”。

  现实中,还是比较容易判定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转发的广告属于属虚假广告或是未经审批的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凡是发布或者转发广告包含有《广告法》明令禁止的上述内容,工商部门就足以推定发布或转发虚假广告的主观心态为明知或者应知,具有违法的主观过错,这是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处罚微信朋友圈发布或转发虚假广告的基础。

  朋友圈发布或转发虚假广告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现行《广告法》强化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具有发生严重的损害后果或影响特别特别恶劣等从重情节,则可能受到较重的经济处罚。

  朋友圈发布或转发虚假广告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不是广告主,在朋友圈“帮忙”发布或转发虚假广告则可能成为广告发布者,提供不出广告主承担责任的,则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净化微信朋友圈,防止微信成“危信”,需要我们每一个使用者、参与者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走出发布或转发虚假违法广告无所谓的认识误区,不要为自己寻找“不明知或者应知”以作为脱避责任追究的借口,还加入微信朋友圈纯洁交友、交流之初衷。

(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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