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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游客“一毛不拔”导游被罚两万 涉事旅行社亦被罚

发布时间:2016-10-08 09:02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近日有媒体报道,杭州一女生称游丽江未骑马未购物遭导游讽刺“一毛不拔”。7日,丽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官网通报调查处理情况称,拟对涉事导游牛某处2万的罚款处罚。全文如下:

  经核实,游客李某某参团于2016年9月30日由云南华斌国际旅行社组织,并委托丽江易游旅行社负责人杨某某接待丽江段行程,易游旅行社委派导游牛某为团队提供讲解服务。10月2日,李某某一行38人到达丽江后,按计划前往拉市海旅游区游览,行程中游客李某某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骑马、划船自费项目。在游客游览完拉市海旅游区后,在返回城区途中,导游牛某说到:“车上有两个人,一毛不拔,150块钱都不愿意花,她们在丽江连个照片都没有,来干什么的也不知道。”之后,导游牛某根据行程计划安排前往丽江雪域东巴生物科技展示中心螺旋藻购物店。由于在购物过程中只有部分游客购买,引起导游牛某不满,称“导游也是有任务的,每缺一袋我就贴30元钱,今天一分钱没挣到。”经查,李某某事后并未向丽江市旅发委投诉反映,于10月4日0:20在自己的“没有毛病的油猫饼”微博空间发表了“忠告:云南旅行别报团”的博文。该博文引起了“澎湃新闻”网记者的关注,记者随后联系了李某某要求其提供相关素材,并于10月6日15:25时在“澎湃新闻网”刊发了“杭州一女生称游丽江未骑马未购物,遭导游讽刺‘一毛不拔’”的报道,随后多家媒体转载了该报道。丽江市旅发委多次联系游客李某某核实了有关情况,李某某表示在自己微博空间发表博文的初衷只是宣泄自己的感受,不要求赔偿,只要求彻查,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根据调查核实,丽江易游旅行社涉嫌违反《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拟对丽江易游旅行社处二万元罚款,对旅行社负责人杨某某处一万元罚款;导游牛某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导游牛某处二万元罚款。

(作者:未知,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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