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165名市监君做了回“学生”
企业有哪些商业秘密保护需求?一旦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该如何帮助企业维权?10月28日上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16个县(市)区的165名稽查执法人员做了回“学生”,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的工商讲堂接受了《商业秘密保护与宁波企业稳健发展》、《办理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案件程序与实务》专业培训。
本次培训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孙洪处长主持,商业秘密网董事长、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联盟专家孙佳恩受邀授课。孙佳恩曾从事工商行政管理31年,从1992年开始至今专业研究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理论功底。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商业秘密保护越来越受重视。2014年3月24日,李克强总理提出创新的必要条件就是保护知识产权。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2016年7月1日,浙江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切实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用,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核心知识产权,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企业不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中国法律不予保护!企业必须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合理措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才能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孙佳恩结合当前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和案例,重点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案源收集、立案要求、如何调查取证、作出认定及处罚等环节入手,详细介绍了办理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案件程序与实务。
如调查取证时,需先做好调查取证准备工作。由企业或委托的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机构、律师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前沟通,保密联系,确保调查信息的保密,根据案情,开展工作。
其次,对侵权单位或个人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第一手证据。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协助。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以2人为一组,安排调查人员7人(包括熟练掌握、并能操作电脑的调查人员、以及翻译)。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最后,对有违法嫌疑的场所或者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下一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个县(市)区根据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切实采取普法教育、组织调研和建设“护密维权”联系站(点)等措施,以全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建设。
(作者:江山,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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