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拆迁款全给孙子引争议
章老汉生于1938年,和妻子周老太生育了一子两女,均随周老太姓周,2008年周老太去世。2010年8月,章老汉立下遗嘱,载明“遵照已故妻子的遗愿和本人意见,将名下位于江苏省海安县城的房屋一套及本人名下的一切财产赠予孙子小周所有”。
2012年,涉案房屋被政府征收,章老汉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并将8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汇入孙子小周的账户。2014年10月,章老汉因病过世。同年12月,章老汉的两个女儿将哥哥周某和侄儿小周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房屋补偿款中44万元属于周老太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配偶、一子二女共同继承,请求判决哥哥周某和侄儿小周返还22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周老太生前对其遗产处置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最终体现在章老汉的遗嘱中,即遗产均留给孙子小周。两被告提供了遗嘱,还申请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到庭作证。但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逐一反驳,不予认可。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章老汉与周老太生前夫妻共同财产,周老太先于章老汉去世,在周老太去世时,案涉房屋一半的价值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周老太的遗产,且继承开始。周老太死亡时案涉房屋尚为实物,此后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故实体房屋被拆迁补偿款所替代,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于房屋价值转化的项目纳入遗产范围。基于实际情况,扣除与房屋价值无关的搬迁补偿款2087元、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偿7513元,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于周老太遗产的数额应为43.5万余元。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由章老汉、两个女儿、周某继承。
因章老汉年老体弱,3个子女的谋生能力远远强于章老汉,按照继承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原则,法院酌定3个子女各继承10万元,其余均由章老汉继承。
周某作为案涉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时章老汉的委托代理人,且小周为其子,对拆迁补偿款的处置可认定为周某和小周共同所为,故判决周某和小周共同返还两原告20万元。
两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该馈赠书内容不能证明系章老汉老伴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章老汉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老伴遗产的行为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合法财产
■以案释法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刘春华介绍说,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日常生活中,未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明确界定,进而没有授权处分配偶或家人的共同财产的并不少见,该部分属于越权处分,非经权利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最主要争议是章老汉遗嘱中“遵照已故妻子遗愿”是否有事实依据,周老太对自己遗产的分割有无留下遗嘱。对此,双方存在完全对立的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提供了章老汉的遗嘱,但章老汉本身属于周老太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属于有利害关系,加之仅凭该表述也达不到确定周老太遗嘱的证明要求,而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又相互矛盾,结合原告质证意见,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主张的周老太生前留有遗嘱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故章老汉擅自处分周老太遗产的行为无效,周老太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作者:马超,来源:法制日报)-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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