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传统知识条约文本草案首次修订稿公布
9月21日,新一版的保护传统知识不被滥用的条约文本草案公布,发布前一天晚上,文本讨论协助人工作到很晚,最终公布了一份反映各成员国意见的包含多个替代文本的文件。
首次修改的文本草案包括序言、政策目标、术语使用、主题、受益人以及保护范围等内容。
三名代表(协助人)被赋予了起草原始文本草案修订稿的艰巨任务,他们在起草文本时参考了各个代表团提出的不同意见。2014年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以及民间文艺的政府间委员会(IGC)会议集中讨论了传统知识,形成了原始文本草案。
第31届IGC会议于9月19日至23日召开。
首次修订稿序言部分增加的替代文本由哥伦比亚提出,称“为了传统知识持有人和合法使用人的利益,只要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并且能够保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基于传统知识完成的创新可以促进传统知识的转让和传播”。
在首次修订稿政策目标部分,中国和伊朗等国家建议将国家纳入受益人范围,这一建议已经被修订稿采纳。
在政策目标部分美国的一个建议也反映在替代文本部分。美国建议本文件的目标是“通过赋予传统知识持有人一定范围和期限的权利,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权利义务的平衡,来造福人类,同时为传统知识持有人和使用人谋利,并且维护公共领域的活力”。
在上次IGC传统知识会议上已经讨论过“分层方案”,也即不同类型的传统知识被赋予不同类型的权利。此次三名协助人在修订稿术语使用部分规定了4种传统知识类型的定义:秘密传统知识,神圣传统知识,小范围传播的传统知识,广泛传播的传统知识。
IGC主席伊恩.高斯(Ian Goss)称,协助人准备的文本必须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同意才能记录在草案中。
修订稿术语使用部分对“滥用”也有3个定义选择。加纳提议的第(3)个滥用定义是“任何对受益人所有的传统知识进行的违反习惯法和获取、使用此种传统知识已有实践的获取和使用行为”。
第(2)个定义选择在原始文本草案中已经出现,不过更加灵活,美国在9月20日正式讨论中提出该更灵活的定义。这个定义聚焦于不属于滥用的行为上,比如通过独立发现、创造、阅读、在传统社区外获得资源、反向工程、持有人未能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导致意外披露等获得传统知识。
第1条保护范围明显比原始文本草案更长,例如印度提议的替代文本(3)就详细描述了文件应该保护的传统知识的范围,不论该传统知识是否已经被广泛知晓,“与土著人和本地人社会身份和/或文化遗产相连的……”。
印度在该替代文本(3)中还建议纳入申请领域,比如农业、环境、医疗、土著和传统医疗知识以及传统建筑和建设技术诀窍等。
在第2条受益人中增加了中国提出的替代文本(1)和欧盟提出的替代文本(2)。两者都提出国内法可以变更实施文本并提议建立国内相关机构。如果传统知识持有人无法确认或几个本地社区共享同一传统知识时这一点尤为重要。
协助人称第3条保护范围“相当复杂”。比如,原始文本草案增加了欧盟提出替代文本(1),欧盟提议文本根据国内法合理实施并且保持权利平衡。另外替代文本(2)也根据传统知识是秘密还是小范围传播而规定了不同的内容。
代表团在21日下午对条约草案文本首次修订稿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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