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复制外版书籍:“赔了夫人又折兵”
日前,江苏苏州昆山“12·15”邹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宣判,邹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36万元至5万元不等,2家侵权公司被判处罚金15万元和10万元。据悉,该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
【案情回顾】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6月13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陈某等人印刷卡普兰(Kaplan)公司出版的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书籍。被告人陈某让被告人王某、赵某印刷,委托被告单位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吕某装订CFA书籍4.5万册,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2015年12月15日,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公安局查处该起特大制售盗版图书案,取缔1处非法出版物仓储窝点和3处非法生产窝点。2015年12月16日,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从邹某处查获的CFA书籍进行鉴定,认定合计24005册书籍、1501张复制品为侵权复制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陈某、吕某、王某、赵某及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
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未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等涉案人员及企业自2015年9月起,通过海外代购正版CFA教科书并利用获取的电子文档,制售侵权盗版图书。其中,被告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卡普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等印刷CFA书籍4万余册,并通过网络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万余元。
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印刷品为盗版书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印刷、分包给被告人王某与赵某印刷的方式,为被告人邹某印刷盗版书4万余册。被告单位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吕某,在明知装订品为盗版书的情况下,为被告人邹某装订盗版书4万余册。被告人王某、赵某在明知印刷品为盗版书的情况下,为被告人陈某印刷盗版书3万余册,非法经营数额36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陈某、吕某、王某、赵某及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等,对邹某等5名被告人以及2家侵权公司作出判决。其中,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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