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遭他人“无卡”盗刷 受害人被判自负三成责任
储户刘先生的银行卡遭人盗刷,损失了1万余元。到银行查询后发现,有人利用银行的“无卡取款”功能进行盗窃。因认为银行存在安全隐患,刘先生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担责70%,刘先生不服起诉。昨天,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账户遭他人盗刷
刘先生一审诉称,2007年他在某银行开立了一个理财卡账户。去年1月28日,他发现卡片在异地ATM机被他人取现1.1万余元。刘先生随即对卡片挂失并报案。刘先生根据银行信息,得知被刷款通过电话预约,在位于江西赣州的一台ATM机上被取走,而他没有使用过该功能,且当时他在青岛,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均在其手里。刘先生称,对于账户被盗,银行无法解释,也拒绝赔付。
刘先生认为,银行未通知也未经他同意就开通了存在安全隐患的业务,并接受错误指令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应当赔偿其损失。故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1.1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手机号或遭复制
银行代理人称,无卡取款业务是需要客户使用网银签约的手机号,拨打客服进行操作的,过程中需要输入卡号、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银行查询发现,事发当天13点多,银行在接到了刘先生签约号码打来电话后,进行的操作。”银行表示,在整个取款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
此外,银行称本案可能涉及的是刘先生的手机号码被复制或盗用,可能与通讯运营商有关。“通讯运营商有义务向我们提供真实、安全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实,我们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进行识别和鉴定。在这种情形下,银行方面不应承担责任。”银行表示,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银行泄露了刘先生的卡号、密码等信息,这就应由刘先生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判银行担责七成
对于银行开通无卡预约取款功能,一审法院认为,该业务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银行应对客户提示风险,并由客户行使是否开通的选择权,但银行未做出明确解释说明,又未向刘先生提示风险就直接开通了业务,对此银行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法院还认为银行卡相关密码,只能由刘先生本人保管,银行无法获悉,故刘先生应对密码泄露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由此酌定损失由银行承担70%赔偿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刘先生8000余元的存款本金和利息。
储户否认有过错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提出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刘先生表示,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让他无法接受,希望二审改判银行赔偿全部损失。“这些年来,我的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从来没丢过,我认为已经尽到了储户义务。”刘先生称,种种证据表明,出问题的是银行一方,并非自己。“既然我没错,为什么还要我承担30%的责任?”
银行则表示,与账户相关的信息只有刘先生掌握,银行是不可能泄露出去的。鉴于刘先生不同意调解,随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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