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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1 14: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近年来,我市“双创”热潮如火如荼,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记者昨从市工商局获悉,我市正式出台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并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员工条例等15个推荐文本,引导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体系。《规定》指出,客户名单是企业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员工泄露客户名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案件员工离职带走技术图纸东山再起

  陈辉(化名)是市区一家电子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公司里,他设计了一套图纸。去年,陈辉向公司提出辞职。不久,与几个合伙人一起另外开了一家电子公司,将这套设计图纸稍加改进,运用到新公司生产中。

  几天后,“老东家”发现了公司设计图纸被盗用的情况,于是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介入后,将设计图纸送到有资质鉴定资格的公司进行了鉴定,证实该图纸与“老东家”的图纸基本相似。工商部门认定陈辉及其新公司构成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依法对陈辉处罚两万元,对陈辉的新公司处罚8万元。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此类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并不少见,但形成案件的并不多。前几年,高邮一家广告喷绘公司的业务员离职时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名单,另起炉灶做生意,随后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新规泄露客户名单亦属侵犯商业秘密

  可能很多人对企业商业秘密不够了解,《规定》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情况可作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由工商部门认定处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与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企业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为不正当获取,仍使用或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现状商业秘密案件办理陷举证难题

  商业秘密继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后,成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记者了解到,相较于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占比极小。

  “由于案情复杂、秘密点不确定及技术鉴定等因素,此类案件办理周期往往较长,而举证难是案件屡屡败诉或调撤的主要原因。”工商人员告诉记者,在一般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受害企业首先需要证明其具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同时还需要证明涉案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且具有经济价值。另外,还需鉴定商业秘密确实是从受害企业盗取来并使用的。只要缺少其中一项,就容易被判定为证据不足。

  有消费者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时常接到推销电话。如果4s店和开发商等泄露客户名单,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工商人员表示,商家主动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泄露,违反《消法》。“如果由公司内部员工盗窃、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得,被其他公司用于经营,就属侵犯商业秘密。”

(作者:赵天,来源: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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