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浙大一副教授抄袭作家文章 被判登报道歉赔8000元

发布时间:2016-09-21 09:45商业秘密网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汾阳(笔名“散木”)发表在南方某报的一篇文章,被江苏作家叶黎侬发现,严重抄袭了其历时十多年的创作成果。这名副教授在道歉信中虽承认抄袭,却解释说是刊发单位编辑删减造成的。叶黎侬认为“郭的道歉不诚恳,并未感受到尊重”,遂于今年7月将郭诉至法院。

  叶黎侬向法庭递交证据。近日,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郭汾阳发表在南方某报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抄袭江苏常熟作家叶黎侬的原作《王古鲁东瀛访书记》,判令郭汾阳在南方某报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原告叶黎侬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9月18日,叶黎侬拿到判决书时,长长地松了一口气,“我的创作成果被抄袭一事,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叶黎侬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m)表示,他并不是针对郭汾阳的,“我是针对社会上的抄袭现象,针对所有的‘文抄公’。目前,无论在高校,还是在我们身边的学术圈,抄袭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大多数人都只是发发牢骚,没有想过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通过这次事件,希望大家有所警示。”

  浙大副教授抄袭江苏作家文章

  王古鲁,江苏常熟人,19岁时留学日本。学成归国后,历任北京女子师范大学讲师和金陵大学、北京大学、中央大学、辅仁大学等高校教授。叶黎侬,是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供职于常熟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对研究本地著名学者王古鲁抱有浓厚兴趣。

  早在2003年,叶黎侬写了关于王古鲁简介条目,发表在《常熟历史文化名城辞典》;2008年,他在《常熟文史》发表了《记中国古典小说、戏曲研究的功臣王古鲁》;2011年,在常熟当地刊物《虞山文艺》发表《留存一棵树的美》;2012年,在《常熟田》发表《王古鲁东瀛访书记》,该文后被中国古代小说网转载。

  “这篇文章是我历时十年梳理史料,走访调查,研究文献,又几经修改,不断增补,才写成的。”叶黎侬说。

  庭审中,原告叶黎侬陈述,2016年2月底,王古鲁后代找到他,请他帮忙编著《王古鲁文集》一书,在整理王古鲁的相关资料时,他发现多家网站和论坛转载了2014年9月4日南方某报“历史”版整版刊发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后来,通过网络搜索,他发现该文作者散木(笔名),就是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汾阳。叶黎侬认为,郭的文章严重抄袭其发表在《常熟田》2012年第一期上的《王古鲁东瀛访书记》。

  “郭大幅剽窃我的研究成果,甚至原文中的一处,即‘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4月出版《古今小说》时全书是采用了王古鲁摄归的孤本照片为底本’存在错误,但郭也照抄不误。”叶黎侬透露,其实,古典文学刊印社出版的版本才是底本,而王古鲁摄归的版本是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4月出版《古今小说》的参校本,“我是通过后来的研究修正了这个错误。”

  叶黎侬称曾向浙大实名举报

  叶黎侬向澎湃新闻介绍,2016年3月23日,他向浙江大学学术委员会实名举报郭汾阳的学术不端行为。4月13日,浙大马克思主义学院的一名副院长致电说表示,该文的确为抄袭,性质较为严重;但郭副教授在校人品较好,而且即将退休,希望能与郭副教授一起去常熟得到当面谅解。“只要郭真诚改过,并在南方某报发表致歉信,消除不良影响即可”。并不需要耗费太多时间和精力,专程从杭州往返于常熟。

  4月15日,郭写信给叶黎侬,在致歉信中,郭称自己是“引用”,《王古鲁访书记》一文抄袭的原因是编辑删减造成的,还附了原稿《王古鲁的访书——兼说周作人和王古鲁》。叶黎侬不答应了,他表示“不接受这种不诚恳道歉”。

  4月21日,他再次向浙江大学学术委员会举报,希望得到正式的答复,以回应他希望了解的“如何调查的,处理结果”等问题。但是,浙大方面只表示:“您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相关人员已经处理了。”叶黎侬认为,回应“太含糊了”。

  今年7月,叶黎侬选择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南方某报发表的《王古鲁访书记》已对我的文章构成抄袭,对我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郭应做出赔偿,并公开道歉。”叶黎侬在起诉书中要求。

  法院认定全文10处2000字雷同

  常熟市人民法院查明,郭汾阳在南方某报发表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中,王古鲁的成就、贡献、引用书刊名称、回忆评述等共10处存在雷同,全文3900多字,抄袭篇幅为2000字左右。

  据媒体报道,当天庭审,被告郭汾阳本人并未到庭,其委托律师也确认了抄袭事实,但坚持认为这是南方某报编辑删减导致的。据此,原告叶黎侬提供了前年9月4日南方某都市报B17版及被告郭汾阳发表的文章《王古鲁访书记》电子打印版,证明南方某报并未对郭汾阳的文章进行编辑,并且该文章与原告文章多处雷同,系抄袭而成。

  经过审理,常熟市人民法院最终当庭认定被告抄袭事实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在庭审中,被告一方态度良好,承认了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也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在发表文章的报纸上发表致歉声明。”主审法官李军向澎湃新闻表示,郭的代理律师已向法院提交道歉声明,法院已审核通过,预计将于10月1日之后刊登。

  9月20日傍晚,记者试图采访本案被告郭汾阳。其代理律师表示,郭已经退休,不希望被打扰,也不想对文章抄袭一事做出回应。

  叶黎侬则说:“希望大家都认真、踏实地写文章,潜心搞学术,不要急功近利,更也不要心浮气躁,下功夫做调研、搞研究,切莫投机取巧。”

(作者:邱海鸿,来源:澎湃新闻)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