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反盗版名留青史的明代出版商李渔
李渔,字谪凡,号笠翁,是明末清初的文学家、戏剧家,著作等身,著有《十二楼》、《闲情偶寄》等五百多万字,还曾批注《三国志》,改定《金瓶梅》。
除了文艺大师的身份外,李渔还是个因反盗版而留名青史的出版商。
明代文学家智斗盗版
明代的图书出版业极为繁荣,甚至促进了现代意义上“宋体字”的产生。原来,为了节约成本,明代书商要求工匠在刻版时使用平直风格的字体,提高刻字速度,称为匠体,即后世宋体字之起源。在此背景下,盗版的现象也极为活跃。
为了反击日益猖獗的盗版现象,李渔奋起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先是开办了自己的书店,专营自己的图书。但是,盗版现象仍未减少,于是,李渔采取了如下反击盗版的策略。
首先,李渔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在古代,盗版书商为了牟利,粗制滥造,导致盗版书印刷质量低劣,错误百出。
据陆游《老学庵笔记》记载,有位教官(古代教育官员)给学生出了道题:“乾为金,坤又为金,何邪?”学生们感觉非常疑惑,为什么和自己学过的不一样,翻开国子监刻印的正版《易经》一比照,才发现教官买的是“麻沙本”(盗版书),原文是“乾为金,坤为釜”。
针对这一现象,李渔首先对自己出版的图书进行了异常精美的设计和装帧,提高了他人盗版的难度。而且,李渔还给每本书都印上自己精心设计雕刻的“芥子园”印章,成为正版新作的鉴别标记。
同时,李渔发布了和盗版书商斗争到底的维权宣言。在康熙七年出版的《闲情偶寄》中,李渔宣示自己的著作权神圣不可侵犯,他告诫天下,“倘仍有垄断之豪,或照式刊行,或增减一二,或稍变其形,即以他人之功冒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亚也,当随所在之官司而控告焉……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当决一死战,布告当事。”
此外,李渔还积极向当时的官府寻求法律帮助。李渔曾一度积极奔走向官府举报各地的盗版情况,但效果并不明显。后来李渔又想到了一个“妙招”,在《怜香伴》发布之前,李渔向官府报案,伪称自己要出版的新书被贼人抢走,请求官府追查。由于事关“贼盗大案”,官府不敢马虎,派员全力缉捕。李渔则在报案后开始发售新书,并将正规的经销商的名单都报备官府以防误抓。
由于事涉盗贼,不法书商们不敢再行盗版,唯恐被官府误认为与盗贼有涉,于是此次维权李渔大获全胜。
现代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尽管李渔为了反击日益盗版使尽浑身解数,但是由于古代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缺失,李渔最终未能战胜猖獗的侵权群体,但他维权的思维和方法,却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
时至今日,法律对盗版现象如何规制呢?
首先,作者著作权受到法律的完全保障。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同时,法律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因此,作者不再需要费尽心思证明自己和作品的法律关系。
其次,作者著作权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尽心维护。对于盗版行为,作者既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肩负主动查处盗版的法定职责,依法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现代版权保护措施种类多样,效果显著。例如,对于地图、词典等作品,有“暗记”和“埋雷”版权保护技术;对于图片作品,有“水印”和“纽扣”版权保护技术;对于音频作品,有“音频指纹”版权保护技术;对于视频作品,有“加密”版权保护技术;对于软件作品,有“时间戳”版权保护技术。
除这些外,还包括反复制技术、追踪技术、标准系统和远程侦测技术,不一而足。
(作者:未知,来源:上海法治报)-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