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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法院网上法庭审理 “涉微信公众号文章转载”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

发布时间:2016-09-18 08:34商业秘密网

  随着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方式普及化,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日益多发,涉微信公众号文章转载的系列案件也开始涌现。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快版滨江分公司)通过滨江法院网上法庭提起的著作权侵权系列案即为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

  快版滨江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是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版公司)的分公司。快版公司从作者处获得47篇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转授权权利,快版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快版滨江分公司,快版滨江分公司遂陆续提起相关维权诉讼。截止2016年9月10日,通过滨江法院网上法庭向各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提起136件案件诉讼,通过立案窗口线下提交诉状的30件,其中立案131件(网上立案101件,线下立案30件),裁定驳回起诉28件,判决11件,调解1件,撤诉46件,按撤诉处理20件。上述已结案件中,开庭审理46件,被告到庭应诉16件,缺席审理30件。

  案件特点

  1.原告向滨江法院网上法庭提起诉讼的管辖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

  2.原告通过网络查询各公众号上转载其所获授权的文章,并根据微信公众号上载明的运营者确定被告。该批案件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对转载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营利的性质,也有部分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即和原告达成调解,调解包括在立案之前达成的协议以及立案之后达成的协议,已审结的106件案件中,调解撤诉47件。

  3.原告的诉讼成本较低。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分布在全国各地,原告系通过网上法庭提交证据和诉状立案,通过视频庭审,案件能够较为快捷的审理结案;同时原告的证据保全形式为通过申请时间戳的方式固定证据,没有通过公证机关保全,公证费用较低。

  4.判赔数额较低。滨江法院网上法庭经审理认为,相关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及注明出处,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文章,其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提起诉讼的文章作者知名度不高,且发表于20世纪90年代以及2008年以前,内容多涉及职场励志类等短文,字数在1000字左右,加上诉讼成本较低,故判赔数额一般在2000-3000元之间。

  可以预见,随着网上法庭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会选择到网上法庭提起诉讼。滨江法院网上法庭也将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完善通过互联网技术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机制和途径,力争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网上纠纷不下地”。

  背景链接

  在浙江高院、杭州中院的重视和统一部署下,2015年8月6日,滨江法院成为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试点法院。从远程视频开庭开始尝试,迅速实现了案件全部流程都通过网上操作完成。截止2016年9月10日,网上法庭共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498件,经审查受理308 件,目前已审结206件。案件类型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主,其次为商标权侵权纠纷,多数涉及文字作品或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或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假冒商标产品。

  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系以网络服务平台为依托,把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搬到网络,起诉、立案、举证、质证、开庭、裁判均可在线上完成的在线审理系统。网上法庭的建立,便利当事人诉讼,尤其是异地当事人,节省了差旅费用和时间,使诉讼更加便捷,是解决“诉讼难”的有力举措。通过分析滨江法院网上法庭运行一年以来的案件审理情况,证据较少、争议不大、案情相对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庭审效率得到明显提高,较为适合通过网上法庭审理。该类案件的庭审时间均不超过30分钟,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可提前上网阅读对方的诉请、证据,被告在庭前可以将质证意见通过网上提交,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了效率。

(作者:未知,来源:浙江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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