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网”欲撤“芒果盒子”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是发展网络视频业务的新媒体机构,当其在节目制作等领域申请注册的“芒果盒子”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招致在线旅游业务电子商务平台芒果网有限公司(下称芒果网公司)的不满,并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宣告后,快乐阳光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12232083号“芒果盒子”商标,由快乐阳光公司于2013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2014年12月,芒果网公司针对引证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其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悉,引证商标一系第5422823号“芒果网”商标,由芒果网公司于2006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二系第9743921号“芒果会”商标,由芒果网公司于2011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快乐阳光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芒果”,但是快乐阳光公司在案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从而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可以对其服务来源进行区分。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毛立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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