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令购房人打十年官司 案件仍在审理中
因开发商一房多卖,殷女士夫妇打了十年官司终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却不料还有房主表示买房在她之前,将她又起诉至法院,讨要房屋所有权。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中案。
2006年,殷女士夫妇从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8号院的房屋,交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入住。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殷女士得知,恒远基业已经就此套房屋与本公司的员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员工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已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该套房屋。
殷女士于是将恒远基业及其员工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恒远基业与员工签订的购房合同虚假无效。殷女士继续提起执行异议,法院于是解除了对该套房屋的查封。殷女士再次起诉恒远基业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其间,因恒远基业的原股东被追究刑责,民事纠纷中止。直到2015年,法院终审支持了殷女士的诉讼请求,殷女士也一次性付清了剩余购房款。
耗时十年、经历了三场官司,殷女士眼看终于可以取得该套房屋产权之时,没想到,反被王女士又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过户判决。
庭审现场,王女士表示,她早在2005年12月就与恒远基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6年1月和6月分两次向恒远基业支付了购房款,并缴纳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5月,王女士收到了恒远基业的入住通知,并与物业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当王女士于2006年8月实际入住时却被告知房屋涉及一房多卖,现住户殷女士拒绝腾房。王女士与恒远基业先后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将殷女士与恒远基业诉至法庭。
恒远基业一方表示,恒远基业此前曾进行过股东变更,对之前的事不清楚,但他们认为殷女士与老恒远基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过程存在问题,公司现股东不承认原股东出具的合同和发票,故同意王女士起诉殷女士。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王天淇,来源:北京日报)- 上一篇:违法建筑不宜作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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