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互联网向境外销售假名牌箱包 两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获刑
9月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杰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志垒、陈志涛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责令二人继续补缴违法所得。
本案缘起福建省莆田市同案犯沈某、黄某、林某(均已另案处理)借助互联网专销假冒名牌商品。自2010年开始,这伙人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初步尝到甜头。
2013年4月,沈某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狂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狂人公司)。该公司租赁莆田市幸福路一栋楼房六层办公,专门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商品。狂人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林志垒、陈志涛等人,向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租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运营100多个互联网网站,将其从广东、福建等地采购的假冒LV、MK、NIK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向境外销售。其中,林志垒曾有一年多时间担任公司推广部主管,负责在互联网上为推广网站信息寻找平台,共参与犯罪金额为人民币近4000万元;陈志涛有两年多时间担任公司渠道部员工,为公司采购境外客服订单商品,并负责发货,共参与犯罪金额7000余万元。
■连线法官■
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手段为通过互联网将假冒商品销往境外,在国内外均形成恶劣影响。判决后,该案主审法官、杨浦法院副院长陈杰华接受了采访。她告诉记者:“目前,借助互联网进行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犯罪较为突出。本案就是这些被告人成立公司专门在互联网上大肆销售假冒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这些国际奢侈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更是不分国界,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我们都应依法平等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还通过罚金刑的充分运用,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从而,进一步彰显了上海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作者:曹书瑜 张静露,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擅自伪造商标标识 单位个人都“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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