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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首例水上交通事故入罪刑事案宣判 货船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6-09-08 08:3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船舶在水上行驶伴随一定风险,除了客观因素外,自身疏忽所引发的事故也时常发生。今天,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据悉,该案是张家港法院审结的首起水上交通事故入罪刑事案。

  2015年9月12日晚上8点左右,在长江#70红浮下游约160米处水域,56岁的当事人刘某与妻子严某二人驾驶自家的三无捕鱼小船正在收虾笼,他们并未察觉一艘重载货船正从上游朝他们小船所在的位置快速驶来。

  当刘某发现货船时,两船相距仅十米左右,此时的刘某根本来不及避让。伴随着一声巨响和震动,货船撞在了小船的中部,巨大的冲击力将小船推出数十米远,刘某也被重重甩了出去。

  危急时刻落水的刘某因抱住一只水中的废油桶而幸免于难。不幸的是,其妻子严某和小船一起沉入了水中,最终未能生还。

  据货船上船员回忆说,当时货船在码头装完货后,当班驾驶员赵某就把货船调整了方向,并沿着码头全速往下游方向行驶。赵某称,当时原本要打开雷达的,但因雷达需较长时间预热,忘记未打开。其还称对方的小船在案发时也并未鸣放声号表示船体有后退倾向。

  海事部门的调查结论书显示,事故中货船未采取一切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航行速度已超过规定的安全航速,且未能主动避让小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故该货船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作为货船当班驾驶人员,未按照规定安全驾驶船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三无捕鱼小船未按规定显示号灯、未采取一切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未鸣放声号表明船有后退倾向,未履行协助避让义务,故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庭审中,赵某表示,事故发生时,货船上无一人发现有异样情况。13日早上7点,当自己将船安全停靠后,是上海海事局的工作人员上船告知自己涉嫌逃逸方才知道发生了此次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赵某有自愿认罪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严某的亲属表示已另行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驾驶员在驾驶船舶的日常工作中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想当然地认为水上即使发生了事故也可以免除自身责任,思想上的松懈直接威胁着航行的安全。只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警惕感,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才能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个体船只更要重视对警号灯等可以提高安全系数设备的使用情况,关键时刻维护自身的安全。

(作者:朱梦琪,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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