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拿什么保护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6-09-02 10:48商业秘密网

  企业往往对其内部商业秘密“讳莫如深”,但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泄露却成为很多企业的共同遭遇。

  商业秘密侵权现象逐渐增多,已经让企业防不胜防。在8月25日举办的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上,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副主任谭剑告诉记者,相比专利商标领域的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

  商业秘密泄露,谁是“李鬼”?

  谭剑介绍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是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前者包括客户名单、交易文件、合同等,后者则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这些技术信息多处于研发过程中,尚未形成科研成果或申报专利。

  虽然看似具有“隐蔽性”,但商业秘密的安全性令人堪忧。实际上,很多商业秘密是在职工离职、跳槽后泄露出去的。职工通过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将企业关键信息泄露并用于新入公司运营,在目前涉及商业泄密的案件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此外,在公司合作中也存在泄密风险。“如一家化工厂跟一家设计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完成后,双方都有义务销毁之前的重要文件,但事后往往没有销毁,而是保留重要文件信息用于自身企业运营,甚至日后成立新企业互相竞争。”阿克苏诺贝尔知识产权顾问梁硕表示。

  举证难维权更难

  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企业该如何应对?目前,一些企业选择通过起诉侵权方,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意味着,根据举证原则,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如果涉及到步骤复杂、秘密点分散的技术秘密,一一举证就十分困难。”梁硕表示,侵权人只要找到与某秘密点相对应的已公开信息,便足以证明信息获得渠道是合法的。

  相比侵权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明显更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及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目前,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原告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被告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原告败诉。”一位代理商业泄密案件的律师这样表示。

  “如果权利人败诉,侵权人通过掌握到的核心秘密申请专利,以阻止权利人扩大生产。”梁硕表示。

  保护商业秘密堵住制度漏洞

  “实际上,阻止侵犯商业秘密很难,因此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一些跨国公司的共识。”谭剑告诉记者,相比而言,国内企业普遍缺少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给商业泄密留下很多可乘之机。

  商业秘密无小事。梁硕建议,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一方面,应堵上商业秘密的管理“漏洞”,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及措施,将商业秘密分为若干部分,由不同人员分别掌握,被泄露或者窃取的概率就会低很多。另一方面,要同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比如不能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或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等,而且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有效力。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