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是也!劫持流量?非也!
近日,备受关注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在线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狗信息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狗科技公司)手机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两家搜狗公司在其手机浏览器的浏览建议中设置垂直结果且垂直结果导向自营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对百度搜索引擎的流量劫持,但认定搜狗手机浏览器运行过程中使用百度公司图标的行为构成了假冒百度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垂直搜索引发侵权纠纷
2014年4月14日,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判令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1.7万元。
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一审诉称,当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在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放置多条指向搜狗网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网经营的信息服务。同时,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借助上述信息服务页面提供付费推广信息和广告内容而获取经济利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将本属于百度网的搜索服务流量强制导向搜狗网,系典型的流量劫持行为。同时,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行为使用户误认为该信息服务为百度网提供或与百度网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混淆服务来源。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对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有关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恶意劫持其流量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认为搜狗方在其手机浏览器中始终将百度图标设置于顶部栏显著位置的设计形式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搜狗方的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海淀法院遂判决搜狗方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百度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同时,海淀法院驳回了百度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百度方和搜狗方均不服该判决,双方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并开庭审理后,在明确了不同互联网产品之间商业机会归属的考量因素及确定规则并论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以及第二条与第五条的适用关系的基础上,于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具有指引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作出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杨华权接受了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就该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在此案中,针对搜狗方在搜狗手机浏览器的浏览建议中设置垂直结果且垂直结果导向自营网站的行为的性质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没有因尚无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当然认定该行为具有正当性,而是尽可能寻求相对合理的方法对其正当性进行判断,恪守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原则,从最终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出发,分别对被诉行为在正当或不正当两种情况下对用户利益、手机浏览器经营者利益、搜索引擎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哪一种做法对社会整体利益最为有利。法院创造性地考量服务内容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商业机会归属的影响以及用户需求与商业机会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最终得出结论。这样的裁判思路,对确定互联网领域内尚未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然而,针对用户在搜狗手机浏览器中选定百度搜索引擎,且顶部栏左侧一直显示百度图标的情况下,浏览建议页面对于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两部分内容的设置方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杨华权认为,在该案中,法院对“服务”的分析以及进而由此认定搜狗方构成假冒百度方注册商标的观点值得进一步探讨。
杨华权向记者进一步解释到:“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依照判决书,‘服务’似乎仅仅指被诉页面,在该页面中包含‘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前者与搜狗手机浏览器相关,后者由百度搜索引擎预设。实际上,浏览器顶部栏与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不是一回事,浏览器顶部栏兼有搜索框的功能,还有地址栏以及其他功能。如果浏览器顶部栏仅具有搜索框功能,那么顶部栏(搜索框)无疑是搜索引擎的‘自留地’,在此情况下在搜索框里放置垂直结果之类的浏览建议,无疑有抢占商业机会之嫌。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与手机浏览器行业惯例相关的事实,使用QQ浏览器、猎豹浏览器和360浏览器,在顶部栏中输入相应关键词,浏览建议中均同时有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的设置,点击垂直结果都进入自营网站的视频页面,点击搜索推荐词都进入用户预设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而且,即使预设的搜索引擎不同,但在浏览器顶部栏输入相同的关键词,其下的浏览建议结果均是相同的。因此,很难说包含了该等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的页面构成专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服务’,而且该‘服务’并未真正开始,换言之,这可能是一片公有领地。只有点击相应的垂直结果或者搜索推荐词后,才是相应的‘服务’。”
(作者:吕可珂,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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