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意外受伤 包工头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受雇于郑某。2015年12月17日15时许,王某在临沭县某公司车间进行施工过程中,被反弹的钢管撞击喉部,后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024.7元。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误工损失日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郑某和临沭县某公司一直没给王某任何说法,王某于是诉诸当地法院,要求郑某及临沭县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2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王某受雇于被告郑某从事劳务,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郑某应负赔偿责任。王某在劳动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临沭县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郑某,对于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王某的伤情,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其他务工等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郑某与临沭县某公司向王某支付18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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