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费与顾客厮打 摩的司机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冲动是一副手铐也是一副脚镣是一副永远也吃不完的后悔药。人与人交往中,如果不经过冷静的思考,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对别人大打出手,那么迎接自己的终将是牢狱之灾。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朱某军使用一辆牌号为湘C9H7XX的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湘潭市城区私自从事客运业务。2016年2月2日19时许,朱某军驾车途经宝丰街与韶山西路交汇处的十字路口,被站在路边欲搭车回家的被害人肖某坤招呼停下。朱某军问肖某坤要到哪里,肖某坤讲去滨江西郡小区。正要回家吃饭的朱某军见不顺路,便稍抬高了一些价格予以婉拒。肖某坤听后很生气,讲坐出租车也没这么多钱。朱某军跟肖某坤解释道,因为当天过小年,所以要比平时贵点。在双方发生口角的过程中,肖某坤多次用手指着朱某军的鼻子,被朱某军再三制止。朱某军不想与之纠缠准备驾车离开,其刚一起步就被肖某坤从背后打了其头盔一下。朱某军遂将车熄掉火,下来朝着肖某坤的头部打了几下,并迅速把其摔倒在地。随后朱某军驾车离开现场。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检查发现,肖某坤已无生命体征。经法医学尸检死因鉴定:肖某坤的死因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生前所受损伤及乙醇摄入为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
案发后,被害人肖某坤的近亲属与被告人朱某军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和解。朱某军家属赔偿肖某坤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60 000元,除先期赔付的18 000元丧葬费外,余款142 000元已于协议签署后当场付清。肖某坤近亲属对朱某军给予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罚,并撤回了对朱某军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军对被害人肖某坤实施殴打时,应当预见击打人体头部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肖某坤因潜在患有的严重疾病被诱发而死亡,朱某军的殴击行为与肖某坤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朱某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案起因于民间纠纷,朱某军家属通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对朱某军应从轻处罚。朱某军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军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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