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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聚合APP侵权行为 ——来自“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的声音

发布时间:2016-08-26 09:10商业秘密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创新的加速,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侵权类型也花样翻新。8月20日,在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中国版权》杂志社承办,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协办的“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上,来自政府执法部门、法院的法官、法学院的专家、律师以及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的代表,共同就聚合平台盗链侵权、定向搜索、定向链接、定向存储等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分析,希望能最终找到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迭,网站的经营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而网络侵权的形式也在不断变换。部分网站开始通过BBS、分享社区、搜索、链接、网盘、播放器软件、云储存、P2P下载软件等多种产品模式,以“避风港原则”为借口来规避法律风险。

  这一现象让人们清楚地看到,聚合平台深度链接、盗链等形式,相较于信息网络诞生之前,复制发行传播的方式显然更具技术化、隐藏化。尤其是随着网络广告联盟和支付手段的成熟,盗版网站的海量流量可以直接变现,集团化运营的特点也更为显著。那么,面临这些问题,政府、法院、专家学者以及视频网站经营者该如何采取行动?8月20日,记者从“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上找到了答案。

  政府怎么管理通过专项行动加大治理力度

  实际上,政府版权执法部门对于行业内发生的各种侵权现象一直非常关注,并积极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谈到,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通知》,确定了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其中明确开展打击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APP上传者和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执法监管,加大对聚合类APP、与网络电视棒及电视机顶盒关联的APP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应用程序商店对提供文学、影视、音乐、新闻等作品APP上传者的版权监管责任。此外还进行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切断侵权盗版黑色经济链条,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表示,通过十多年来开展“剑网行动”,目前北京治理网络侵权的主要思路,首先是集中力量管住点。每年会选择四五个重点领域的重点网站进行监管,通过严厉查处大要案,形成震慑作用。其次是建立机制控住面,把重点放在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上。不过王野霏也提出,对于面上的中小网站,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主要是这些网站存在权利归属难判定、侵权网站难锁定、侵权证据难固定和违法所得难确定的问题。经过调查,目前这些网站的主要经济来源有三个:付费使用,(会员收费、收看付费下载和付费使用);网络广告,收入来自于广告联盟;服务收费,收入来自运营用户。对于中小网站来讲,80%以上为网络广告收入,因此要想治理中小网站就要断掉它的主要收入来源。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切断中小侵权网站的利益链,王野霏认为广告联盟是一个关键,但经过调研发现,在治理上存在比较大的难题,首先,这些网站经营门槛低,现在只需在工商注册就可以成立广告联盟,不需要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其次,法律风险比较小,容易与侵权网站形成利益链。通常其不直接侵权,一般是广告主投放广告时,他们并不知道里面有没有侵权或者非法经营的行为,因此很难受到法律制裁。再次,联盟内部结构松散,没有形成一种很强的制约机制。最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衡机制。

  作为一名长期一线执法人员,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处长杨勇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提出了四个建议,一是修订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二是建立以域名为标志的控制标准;三是研究对深度链接模式的分类监管办法;四是强化以传播行为和结果为导向的规范。

  法官怎么认定盗链不是技术问题是侵权行为

  深度链接是聚合平台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一般的深度链接和破解技术的深度链接。“一般深度链接的地址是开放的,而破解技术的深度链接的地址是不开放的。而破解技术的深度链接就等于盗链,因为盗取资源显然不符合链接的特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盗链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行为问题,因此不应当适用技术中立的原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开门见山地说。

  那么破解技术的深度链接是否构成提供行为,从而可以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林子英认为,间接侵权是以教唆和帮助作为前提,由于主要经营模式的正版化,其资源是合法取得的,因此它的内容是正版内容,不是以侵权作为内容被链接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间接侵权不认定为直接构成侵权,而是作为间接侵权,显然就排除了涉链网站内容合法的情况。而从间接侵权另一个角度来看,聚合平台的经营模式,是把所有网站里面的信息先拿过来进行编辑放到后台,当用户需要点击某个作品的时候,再进行匹配,这时获取作品跟编辑行为是分离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那些享有合法内容的设链网站得不到保护和救济,不能解决聚合平台经营方式下的这种侵权模式。

  另外,关于服务器标准的问题,林子英认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得不出服务器标准是唯一的判断标准。那么,既然认定是破解技术了,未经权利人许可,这种行为就可认定是著作权侵权。而破解技术和作品提供又是不能完全被替代的,因为破解技术实际上是实现提供的手段,提供作品才是目的,所以破解技术措施只是一部分,破解技术措施+使用户获取作品才是全部。且受控对象不同,破解技术措施不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提供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首先要尊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维持规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其次,是利益平衡问题,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很多案件并不局限于深度链接,法律是各司其职的,不能要求一部法律保护所有的利益,利益受损的时候要找到恰当的途径,而不是用某个专门法来解决,有很多问题都是有多个途径和手段来解决的,还是要通过对专门法律的权利保护范围的研究,来确定某一个专门法律应该保护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企业怎么分析盗版小网站、资源站新型侵权方式更加隐蔽

  作为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的代表,腾讯公司副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江波提出,网络版权侵权可以分为三个典型阶段:在侵权1.0和2.0时代,分别表现为“网页+播放器+服务器集成”“网页与播放器、服务器分离”的特点。而在网络侵权3.0时代,网络版权侵权已经发展出以聚合盗链、网盘分享侵权以及盗版小网站的新型侵权形态。由此,版权保护也要从行业治理和法律协同方面与时俱进。

  据江波介绍,网络版权侵权3.0时代的侵权形态表现得较为新颖,主要以聚合盗链、网盘分享、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为主。在聚合盗链方面,随着网络视频产业的中心向移动端、智能电视端转移,影视聚合APP应运而生。而影视聚合APP通过播放器嵌套、定向链接、网页聚合、盗链等形式,利用深链聚合技术、播放器平台等构筑网络信息平台,对外声称聚合全网海量视频资源,并以去除广告等为宣传噱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提供他人的版权作品,超出了一般搜索链接服务的正当范围。

  江波强调,这种盗链对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严重侵害,并破坏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和商业模式,更为严重的是,对正常的互联网版权经营秩序形成严重破坏。另外,网盘分享侵权行为也不容忽视。目前很多云盘的分享功能已经偏离了云端存储的核心功能定位,异化为侵权内容传播的非法功能,使得云盘成为非法资源站存储侵权内容的集散地,并为其进行非法传播提供了方便。很多云盘运营商缺乏有效的内容管控机制,导致侵权、非法内容的传播处于失控的状态。随着国家网络版权执法的加强,大型盗版网站已经衰落,但没有任何资质的非法侵权小网站、资源站的盗版情况依然猖獗。

  “那些盗版小网站根本不具有版权内容的传播经营资质,更没有内容审核机制,导致侵权内容和非法内容广泛传播,且处于失控状态,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版权市场秩序。”江波深有感触地说。而值得警惕的是,由于侵权小网站实行网站、播放器、存储服务器相分离的碎片化侵权模式,加大了治理难度。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的侵权方式往往十分隐蔽,不需要在带宽、服务器等方面进行大量投入,可以依赖于网络云盘进行存储分享,通过社交网络、论坛贴吧等进行网站宣传和侵权内容的传播。

  专家怎么建议未获独家授权时以不正当竞争起诉为宜

  谈到服务器标准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风趣地把它叫做“得形忘意”的服务器标准。原因是,在他看来,很多人讨论服务器标准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候,更多强调形式外在的东西,以至于讨论着死活要坚持外做的躯壳,忘掉了信息网络传播和作品传播权利内容的实质,立法者控制这种传播展示行为的本质或者真正的立法本意,所以只记住了外形没有抓住本意,因此我们叫“得形忘意”的服务器标准。

  同时他认为,在网络时代,信息网络提供权是著作权人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聚合或加框链接能够让网络服务商获得与直接从事网络提供行为几乎一模一样的作品传播利益,也能够让用户获得与直接访问内容提供网站几乎一模一样的体验。他认为网络传播行为可以分为信息网络提供行为与作品展示行为,而聚合行为应当被视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决是将视频聚合APP提供视频的行为,认定为一种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勇提出,之所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绝大多数是因为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没有获得独家授权,拿的都是非独家的,由于获得独家授权非常贵,因此权利人会找好几家分销,这样就会造成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因为没有独家权利,在选择诉由的时候,通常律师会建议用不正当竞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从举证负担上来看,权利人主张不正当竞争的举证责任要轻。因为无论间接侵权行为还是直接侵权行为,都要去证明整个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人实施了这种行为。而不正当竞争的举证责任要轻得多,首先不用证明有独占的权利,只要证明侵权人用了自己网站的内容,并去除了片头广告,把原告进行商业推广的内容屏蔽掉,利用了权利人的资源,并伤害了权利人的商业利益,且播放时还是在人家的网站上,窃取了人家的网络资源。

  【专家观点】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问题越来越多,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处于追赶的状态。但是,无论技术怎么发展,侵权方式怎样千变万化,只要回到侵权法和著作权法的原点,记住了法律的初衷,就不会歧路亡羊。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

  经过近两年的尝试,网络广告联盟发展较快,也处在急需规范和品牌经营的阶段,其中有四项工作是广告联盟亟待自我完善的:1.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共同推动广告联盟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是当前的核心。2.建立信息渠道,及时发布可靠信息。明确告知在广告联盟投放广告的网站是否有侵权行为,这是规范的关键点。3.鼓励广告平台建立内部审核和处置机制。经过我们跟百度联盟的合作,建立了一个内部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和机制有效地遏制侵权网站的利益输送。4.建立联盟会员信用评估系统,针对不同领域和行业实行分级管理,例如黑名单制、红名单制等良好的信用体系,这是未来广告联盟赢得客户的信任,有效投放广告、扩大效果非常重要的方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

  聚合平台的关键问题是违背被链接网站的意志,通过技术破解等方式进行深度链接,越过正版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盗链”的提法非常贴切,就是自己不上传,盗取他人上传的资源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是直接侵权行为。侵权的经营模式本就不该存在,实际上如果不盗取资源,而是链接后实现跳转,即进行合法的链接,聚合平台也是可以通过给正版网站导流等途径获得生存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

  随着技术发展,不经过服务器存储或者中转也可以使相关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以单纯的服务器标准技术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够准确,技术的发展可能会使它丧失基础。实际上自201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已经用法律标准全面取代了或者说否定了服务器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

  在网络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聚合或加框链接能够让网络服务商获得与直接从事网络提供行为几乎一模一样的作品传播利益,也能够让用户获得与直接访问内容提供网站几乎一模一样的体验。他认为网络传播行为可以分为信息网络提供行为与作品展示行为,而聚合行为应当被视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处长杨勇:

  新时期盗版产业链的特点,即集团化、隐蔽化、技术化、专业化。而判定网络侵权应该从提供+获得的角度,考虑整个传播行为控制能力的大小,到底谁导致了作品被侵权,在这个过程当中它的控制能力是多少,最后的结果如何,应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涵盖主观和客观的因素来分析。

  腾讯公司副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江波:

  网络版权侵权已经进入网页、播放器、云存储全分离时代,判断网络版权侵权的标准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技术发展的现状,不应一味拘泥于“上传至服务器”的情节。聚合盗链严重破坏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和商业模式,对正常的互联网版权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勇:

  视频聚合APP的最大特点是,从来没有生产内容的,只是把别的视频网站内容搬过来,但整个行为特征,在展示过程中并不是全部照搬,大多数视频聚合软件在抓取其他视频网站内容时,会采取技术手段去除片前广告。因为必须确保用户的体验,没有这样的用户体验,视频聚合的APP存在的价值和它能得到用户喜爱的程度会下降。

(作者:邹韧,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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