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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霸唱诉中影公司等侵权案进入二审

发布时间:2016-08-24 13:34商业秘密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诉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

  张牧野是《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共二部八卷,其中第一部分为《鬼吹灯》,包括《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昆仑神宫》四卷)的作者。2007年1月18日,张牧野将《鬼吹灯》的除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属于张牧野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玄霆公司。此后,梦想者公司通过层层权利转让,取得《鬼吹灯》系列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复制权以及其可能产生的经济收益。2014年4月25日,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精绝古城》改编为电影剧本并拍摄制作为电影(后定名为《九层妖塔》)。

  张牧野一审诉称,电影《九层妖塔》未给其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电影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电影《九层妖塔》片头明确标明“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但这并不等于为作者署名,故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但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行为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范围,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从而驳回了张牧野关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请求。张牧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张牧野称,作者的声誉、声望受损并非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专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其法益远大于著作财产权,不应被限制,改编者在行使改编权时应充分了解原作并尊重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律允许改编摄制成电影作品时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应当以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为限度,即不得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无论作品是否发表、知名度几何,都应当平等地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不应进行限制。遂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改判。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吕可珂,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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