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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层高少了0.1米业主告房企

发布时间:2016-08-22 14:0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花钱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买了套房,新房到手后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层高缩水,房主陈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嘉善法院索赔。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开发商违约,判决赔偿陈女士1.7万余元。

  去年年底,数十户业主纷纷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嘉善法院,称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层高缩水0.1米,造成房屋贬值,陈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位。陈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因房屋层高不足、逾期交房等一系列损失的两万余元。

  对此,开发商辩称,其所售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建筑面积误差及房形上的重大结构变化。实际层高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是由于工作人员录入系统时操作失误导致,且2.8米符合国家商品房住宅房屋的层高标准,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实,该开发商与1幢、2幢百余户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层高均为2.9米,可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确为2.8米。此外,开发商于合同约定期限的2015年7月31日当天并未交房,陈女士等部分业主均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否则拒绝办理入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就层高缩水的违约责任未作明确,但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确与合同约定不符,开发商称合同约定层高系工作人员录入错误,依据不足,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两幢楼房已建好,而层高不足问题不具有可整改性,因此业主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延期交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因层高不足不具有可整改性,既然业主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在接收房屋后,向开发商索赔。开发商虽然有延期交房行为,但陈女士在收到收房通知书后,以层高事由拒绝收房并不合理,因此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时限应以陈女士收到收房通知书为止。

  据此,嘉善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面积误差比的相关规定,判令开发商赔偿陈女士层高缩小的损失及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1.7万余元。

(作者:王春 通讯员 善筏,来源: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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