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行政机关 > 法院 > 正文

最高法: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6-08-12 09:4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记者1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下发工作方案,要求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最高法《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提出,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

  方案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对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工作以及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等。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方案同时要求,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岗位需要合理核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法官原则上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并一般按照1∶1∶1的比例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将坚持审慎、有序、科学、务实原则,分批次、分阶段推进。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将于近期完成。其余省(区)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

(作者:罗沙,来源:新华社)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