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没有运单就不能领取代收货款? 法院:物流公司拒绝转交货款构成违约
物流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货款后,以客户未提交运单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物流公司违约,判决其支付货款2660元。
家住沁阳市谭怀街道办事处的朱爽,是一个从事服装批发、零售生意的女老板。从2014年冬天开始,朱爽多次通过河南省东健物流公司沁阳分部向全国各地发送服装。针对像朱爽这样众多的老客户,沁阳分部一般不当场出具运单,而是由快递员将运单送到客户家中或者直接存放在分部处,其他客户则先由分部出具收条,随后换取运单。在朱爽办理的多笔业务中,也曾多次委托沁阳分部代收货款,每次都是快递员将运单和货款送到朱爽家中,由朱爽在运单上签字确认后收款。2015年3月11日,朱爽再次通过沁阳分部托运货物并代收货款2660元。因为当时物流公司的业务繁忙,快递员没有及时将运单送至朱爽的家中,朱爽想着平日里经常和物流公司打交道,关系还不错不会出问题,加之忙着做服装生意也没有及时前去领取代收货款。当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朱爽前去领取货款时,沁阳分部的负责人王利称,按照交易习惯,客户应当提供运单才能取款,现运单在分部处,说明朱爽已经领取货款。但朱爽认为,沁阳分部根本没有交付运单,且该运单上没有显示原告或原告委托他人签字领款。后朱爽将河南省东健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运单只能作为客户与物流公司间存在货运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能证明物流公司转交货款。现有的证据表明,双方不存在取款人不签字仅交回运单就视为取款的交易习惯。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约定,领取代收货款须凭运单和有效证件,但物流公司不能提供即使是冒领人的有效证件。综上,作为受托人的物流公司拒不转交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河南省东健物流公司支付朱爽货款2660元。
■连线法官■
物流公司对其主张的“交易习惯”负举证责任
承办该案的法官陈娇娇指出,物流公司称客户交回运单即视为客户已经领取货款属于交易习惯,那么,什么是交易习惯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物流公司对自己所主张的交易习惯,需要就两个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一是确定存在该交易习惯,二是该交易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和遵循,但物流公司不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相反,沁阳分部的王利自认客户取款时有签字,也有不签字,看来双方并不存在交回运单而不签字就视为取款的交易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关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物流公司作为受托人,拒不转交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河南省东健物流公司支付朱爽货款2660元。
该法官同时指出,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流公司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规范操作流程,提升服务标准。就客户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地位而言,无论是在运输合同关系中,还是在由运输合同衍生的委托代收货款的法律关系中,物流公司显然处于优势。如果仅凭物流公司持有运单,且客户未在运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款,就认定物流公司已经转交货款,无疑会纵容物流公司不交付运单的不诚信行为,亦不利于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张建忠,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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