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诉“看客影视”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胜诉 获赔14.5万
8月11日消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原告终审胜诉,被告经营的聚合软件“看客影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提供源自搜狐视频的内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72小时在涉案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4.5万元。
搜狐视频监控发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其运营的www.kanketv.com网站发布“看客影视”移动客户端软件及“看客影视”Android系统电视端软件,向公众提供来源于搜狐视频的影视剧节目点播服务,播放过程中,搜狐视频的播放器遭到劫持并替换,原有的网页页面及视频片头商业广告、内容推荐及评论等内容均被拦截和屏蔽,取而代之的是被告自己的产品推荐。原告认为被告将本属于原告的用户访问量转为己有,提升自己产品市场知名度及吸引力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原告预期广告收益和合法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法院认定:“免费视频内容+商业广告”的具体经营模式,为诸多互联网视频网站广泛采用且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商业模式,原告基于该运营模式所产生的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肯定及保护。被告看客影视所提供的链接虽然指向原告运营的搜狐视频,但并未在发布的涉案客户端完整的提供源自搜狐视频的链接,且删除了搜狐视频的原视频片头广告、页面穿插广告条幅等,使用户通过涉案客户端提供给用户删节广告的视频链接,增强公众浏览感官的流畅性,足以对搜狐视频的网络用户产生吸引,形成分流受众的客观效果,随之而来的是原告经营的搜狐视频商业广告的浏览量和客户端软件下载、使用次数的减少,被告看客影视发布的涉案客户端软件下载和使用次数的不断增加,亦提高了被告公司的知名度及关联产品的销量。故被告的行为已实质性破坏了搜狐视频原有的运营模式,紊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分流网络用户群体的同时,挤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被告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商业伦理,不利于互联网视频产业的良性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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