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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字号“方顺和”卷入司法纷争 创始人后人诉商标持有者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6-08-09 13:48商业秘密网

  日前,围绕烧饼老字号“方顺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审。原告是“方顺和”烧饼创始人方春根的后人,被告则是以“方顺和”命名并已注册“方顺和”商标的建德市方顺和食品有限公司。

  一方称自己作为后人,有权维护“方顺和”烧饼的合法权益,一方称在事实上传承了“方顺和”烧饼技艺。因争议较大,双方均寻求调解,法院将择日公开本案处理结果。

  记者采访了解到,上个世纪20年代,建德市梅城镇人方春根在该镇三元坊经营烧饼店,其制作的烧饼松、脆、酥,口感清香,深受喜爱,在1929年作为建德特产参加西湖博览会并获奖章。1956年公私合营后,“方顺和”烧饼不再经营。

  “方顺和”烧饼的技艺遵循“传子不传女,传内不传外”规则。记者获悉,方春根的三子中,仅有长子方森林掌握烧饼技艺,但后因工作原因,未从事烧饼行业。原告方森良今年80岁,是一名退休教师,也是方春根唯一在世的儿子。

  2010年5月,被告建德市方顺和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同年6月申请注册“方顺和”商标,并于次年被核准注册。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芷伊称,其父汪卫清2008年起开店做烧饼,希望能重续和发扬“方顺和”荣誉,先后拜师30多位,“期间制作的烧饼一旦不满意,就直接倒掉喂猪喂鸡,倒掉的烧饼足以垒成一座小山”。

  据被告称,该公司在不断探索中掌握了制作“方顺和”烧饼的要诀,实现了史料记载的该产品的所有特色,“在事实上传承了‘方顺和’烧饼技艺”,先后被评为“建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浙江省老字号”。

  但方森良认为,被告明知“方顺和”烧饼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毫无渊源、传承的情况下,以“方顺和”注册字号、申请商标和荣誉等,属于攀附和利用“方顺和”烧饼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为此向法院提交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方顺和”字号、商标等7项诉讼请求。

  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针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老字号作为无形财产,兼具人身性和财产属性,可以为后人继承。”原告认为,方森良作为方春根唯一在世的儿子,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合法权益。

  “老字号是创始人后人的情感所系,他人也乐见由其后人代代相传,但事实上其后人未传承祖业,在经历了很多年后,还要将老字号视为其后人的保留地,他人永远不得染指吗?”被告说。

  被告同时表示,司法实践中,不正当竞争案的主体资格有一个底线,即原被告都应是市场主体,参与现实的市场竞争。在被告看来,不论是原告所说的“方顺和”烧饼店,还是创始人方春根、后人方森良,都不是现实的市场竞争者。

  此外,被告认为,既然自己不存在损害竞争利益,因此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虚假宣传。“被告梅城店的店招上有‘百年老店’四字,可能会使人误认为是一家连续经营百年的老店。”据被告称,他们已经主动改正,去掉了这四个字。

  “尽管原告不是直接的市场竞争者,但是潜在的市场竞争者。”原告认为,被告损害了原告的潜在利益。原告表示,方森林之子方少华出于家族利益考虑,曾试图开办“方顺和”老字号,但由于已被注册而未能如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建德市方顺和食品有限公司表示,放弃使用“方顺和”字号,同时变更公司名称。他们强调,此举不是承认有错,而是为了避免“方顺和”这一老字号因涉纠纷而遭外界误解。

  记者从法院方了解到,因对老字号的权利客体和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争议较大,双方均寻求调解途径,本案处理结果将择日公开。

(作者:陈晓波,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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