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送餐中发生事故,“饿了么”被判赔偿
“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将通向行驶的学生赵某撞伤,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饿了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诉称,2016年4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其刚从高考辅导班下课,由北向南往家走,在行走至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20号院附近,被一外卖送餐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到,造成赵某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司机张先生负全部责任。经查,张先生事故时正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中。“饿了么”由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先生、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母亲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父母亲陪护餐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新东方培训班旷课损失费、高中新东方学费、大学期间无法完成学业无法完成社会就业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日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44 817元,并承担诉讼费。另外康复费、美容费、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
法庭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下简称拉扎斯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司机张先生事故时为公司员工,事故时司机张先生正在从事外卖送餐中,认可司机张先生事故时的职务行为。为赵某前期垫付了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在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20号院附近,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赵某由北向南行走,车辆前部与赵某接触,造成赵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负全部责任。庭审中, 拉扎斯公司认可张先生事故时是自己公司员工,事故时为职务行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张先生负全部责任, 张先生作为拉扎斯公司员工,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故拉扎斯公司应赔偿赵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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