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实施条例征意见 进一步理顺消费维权协调机制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今日在其官网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了消费维权协调机制。
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消费维权协调机制。为了积极构筑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条例》意见稿从几个层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各级政府对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等职责规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和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第三条)。
二是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价格、公安、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建、交通运输、文化、卫生、旅游、金融、邮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消费维权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第四十条)。
三是政府对基层消费维权网络等社会共治平台的建设职责的规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基层维权网络建设,对基层维权网络单位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予以支持;应当指导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网络交易平台、旅游景区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优化消费环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支持消费争议的远程解决,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予以公示(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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