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著作权就可以无条件转赠?
手机游戏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种著作权纠纷、版权纠纷,层出不断。上海知产法院近日对一起原告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娱公司)诉被告上海幻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萌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派娱公司诉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代理及运营合同,被告保证拥有《战舰少女》手机游戏(以下简称涉案游戏)在中国地区的“版权”,并授予原告涉案游戏所有版本的“全球独家代理运营权”。但原告在运营中发现,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的作者系第三人,遂与第三人签订了《<战舰少女>代码赠与协议》。由此,原告主张其拥有了该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著作权。
被告幻萌公司认为,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系被告的法人作品,第三人作为幻萌公司的员工,并非独立开发涉案游戏的客户端程序,第三人开发的客户端程序必须配合服务器端程序、用户界面、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一起才能运行,无法独立构成一个作品,第三人亦无权向原告赠与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代码的著作权,所以原告并不拥有其著作权。
著作权的归属会影响游戏后续开发和推广等,所以在著作权归属上,两家公司互不相让。原告派娱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游戏客户端计算机软件程序(不包括图片等素材)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幻萌公司立即撤销其就涉案游戏进行的著作权登记。
游戏包含了不同的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涉案游戏的制作过程看,涉案游戏包含了不同的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首先,计算机编程形成的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到保护。其次,涉案游戏中涉及的故事情节、形象、图片、音乐等资源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受到保护。再次,游戏运行后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如果体现了一定的故事情节和设计,具有独创性,亦可以受到保护。因此,涉案游戏是集合不同作品要素形成的作品,并不能简单地整体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进行归类,而是要根据涉及的具体元素或内容进行判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涉案游戏中包含的计算机软件中客户端程序的权属,与手机游戏整体的归属并非同一概念,客户端程序的权属认定并不影响涉案游戏整体的著作权归属。
客户端程序属于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应是能够由计算机等装置执行且能实现某种结果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本案中,涉案游戏的客户端程序系由第三人独立编写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法院确认其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虽然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包括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程序两部分,但这并不影响客户端程序作为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相对独立性,故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中的客户端程序属于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
第三人虽拥有著作权却不具备转赠资格
虽然拥有涉案游戏客户端著作权,却也不见得可以无条件转赠。在确认可以单独认定涉案游戏客户端权属后,上海知产法院就其著作权权属认定和能否转赠进行审查判定。
本案中,涉案游戏的客户端程序由第三人独立编写完成,且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客户端代码不属于幻萌公司职务作品,客户端程序著作权属于第三人所有。但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同时也约定了,“未经被告同意,不得将客户端代码出售或毁损。”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客户端程序是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客户端程序可以分割使用,第三人亦享有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但为了确保涉案游戏计算机程序整体的有序运行,确保涉案游戏的代码安全,在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约定归第三人所有的情况下,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客户端程序著作权进行限制,并无不当。所以在“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下,第三人向原告赠与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被告未追认且原告明知存在上述限制的情况下,原告无法受赠取得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亦无权要求被告撤消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著作权登记。
综上所述,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战舰少女》游戏客户端程序著作权可以单独列出并归第三人所有,但根据合同限制,第三人不具备赠与他人的资格,故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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