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实习生权益如何保障
眼下正值暑假,很多学生选择前往各类单位和企业实习,当上了“学生工”,以提升自身的求职竞争力。然而,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学生工”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生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那么,“学生工”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实习期间劳动报酬如何计算?其在工作期间伤害能否算工伤?日前,《工人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不是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视实习生权益
记者采访多位劳动法律师了解到,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故其实习行为不可能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沈斌倜律师说。
劳动法专家、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则表示,实习生目前不受《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企业招用实习生,无须签劳动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保,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乱来。
今年4月,教育部与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对于实习生的身份还有查明义务,如果该实习生已取得毕业证,就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在该实习生毕业时办理了入职手续,都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杨保全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不注意审查,可能带来‘补缴社保’‘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法律责任。”
职校生顶岗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期的80%
今年5月,一则“实习护士无薪还倒贴”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关注。最具争议的一点是,这名实习护士在无薪情况下还一个月上12个夜班。
据媒体报道,实习护士小刘在宁波一家职校学习了3年护理专业,随后进入医院实习。实习期间,小刘要在每个科室待一个月,开始几天都有师傅帮带,之后几乎都是独自操作的。在手术室实习,有时候一站就是一整天;在急诊室,她曾一个月上了12个夜班,什么脏活累活都干。然而,问起实习期间的工资,她则表示,不仅没有薪酬,饭钱和公交钱也都是自己掏。
小刘的遭遇并非个例。近日有调查显示,约六成受访者或其亲友曾遭遇无薪或贴钱实习,有律师甚至向记者透露,在现实中,一些单位不但不支付实习生报酬,甚至还要向实习生或其所在学校收取实习费用。
那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告诉记者,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给实习生工资,但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提供了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一般企业的处理方法是,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实习津贴”。
不过,王飞律师表示,针对职校学生顶岗实习问题,有关部门曾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目前在我国还处于法律法规真空地带,《规定》中的有些条款在企业与大学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时可作参考。”王飞律师说。
建议为“学生工”购买商业保险保障伤害赔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告诉记者,由于实习生与企业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其所受损害可以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由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学校也有义务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实习,学生去用人单位实习,学校的义务也应该相应地由校园延伸到实习单位。因此,如果学校未尽到控制与防范风险的职责,对于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一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最新案例显示,2015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实习中受伤引发的赔偿诉讼,最终实习公司与学校共计赔偿学生李某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实习工作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虽然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受实习单位管理支配,为实习单位作出了贡献,故对于实习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能简单适用过错原则。即使实习生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只要不属于重大过错,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本案学校未能尽到对实习生权益保护的督促防范职责,故法院终审判令公司承担8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
在沈建峰看来,为了规避实习生出现工伤与企业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实习生在实习之前就要提前防范。应由实习生、校方与企业三方签订实习合同,其中要注明有关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上岗教育、对实习生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应由哪方处理,包括哪些费用,费用的出处等项条款,以明确责任。
“在制度建设方面,可以考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为实习生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使得实习伤害赔偿的风险成本分散、可控,也更有利于实习生利益获得保障。”沈建峰说。
(作者:杨召奎,来源:中工网)- 上一篇:高温补贴 企业岂能想不发就不发
- 下一篇: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